《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印发 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中国储能网
2024 04/13 10:41:38
来源:浙江能源监管办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印发 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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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中国储能网讯: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文件中储能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和实时等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五条日前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发电企业以发电机组为单位(风电、光伏独立储能等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电能量报价及辅助服务市场报价信息,若未报价则采用常设报价。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不得集中报价,禁止发电企业串通报价。

  第六十条现阶段实时市场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等报价采用日前封存的申报信息,用户侧不参与交易申报。

  第七十七条推动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并在调度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

  第八十四条电网企业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设置关口电能计量点,作为交易结算计量点。

  (一)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后,依法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参与交易结算的关口计量点应在相关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发电单元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参与市场的用户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不同电网间需设置关口计量点。

  (三)若某发电单元未安装计量装置,上网电量可通过其他单元和出线侧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计算获得,且该计算数据满足结算要求,电量的计算方法应征求经营主体意见。

  (四)多个发电侧结算单元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时,结算单元电量分配方式应按照相关细则、规定执行。

  (五)依法依规设置新型经营主体关口电能计量点。

  第八十五条发电单元关口计量点的电量数据通过相关计量点计量或拟合确定;电力用户(含代理购电用户)关口计量点的电量数据由电网企业根据计量装置或计量电量数据拟合规则确定,并传输给电力交易机构。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等经电力用户授权可获得该部分数据。

【责任编辑:欧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