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近日,青海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布征求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及规则等意见建议。
其中《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提到,独立储能交易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7:00-9:00,19:00-23:00;低谷时段10: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时段。
独立储能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在高峰时段开展放电电力电量交易。集中交易时,低谷时段交易申报价格浮动比例,在平时段交易电价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65%;高峰时段交易价格申报浮动比例在平时段交易电价的基础上上浮不低于63%;平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上限为青海省平价新能源上网基准电价,平时段申报交易价格下限为青海省平价新能源上网基准电价下浮10%。独立储能充电未形成分时交易价格时,可视同大工业用户,购电价格执行政府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文件明确,新建新能源项目应配建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充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对于未按期、 足额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向独立储能开展容量租赁。建立储能容量租赁市场,独立储能和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容量租赁交易。
《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文件明确,对于未按期、足额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并仍未参与容量租赁交易或未达成交易结果的,自新能源电站并网之日起对其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设置3倍惩罚系数,同时在存在弃风弃光情况时优先承担发电受限影响。
【责任编辑:孟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