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1953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 年8月10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70号”《关于核准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253号文)批准,于2010年8月10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0.7元,并于2010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发行后为10000万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网下配售的500 万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2010年8月10日起锁定三个月方可上市流通,即2010年11月10日上市流通。
2、2011 年5 月10 日,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12月31 日的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元(含税),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以2010年12月31 日的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此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0000万股增加为15000万股,资本公积由476242130.95元减少为426242130.95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1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本公司控股股东李良彬家族(李良彬、黄闻、罗顺香、熊剑浪、李良学、李华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 公司董事王晓申、沈海博、胡耐根,监事曹志昂,高级管理人员黄学武、袁中强、邵瑾、雷刚、周志承,核心技术人员邓招男、王大炳、巴雅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3)本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 年8月10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为28,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1953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0%。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赣锋锂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2、赣锋锂业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限售承诺;
3、赣锋锂业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本保荐机构同意相关股东本次解禁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