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业务放开是新一轮电改的突破口,通过鼓励社会投资增量配电网,引导电力市场利益格局调整和重构,从而倒逼存量市场改革,打破电网垄断,释放改革红利。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分四批次开展了380个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由点到面”逐步深化,有力地推进我国电力改革的进程。
随着配电业务的逐渐放开和负荷类型的多样化,鉴于输电网与配电网间的差异性,现行输配电价定价体系法满足增量配电网改革的需求,在诸多外界因素的合力影响下,独立配电价格定价体系研究具有极大的必然性。
现阶段增量配电网配电定价方法为“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本文简称“高低压价差”法)。这种“高低压价差”法基于高低电压等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差,对于接入电压等级、使用电压等级都相同的用户,配电价格完全相同,这种“一刀切”的定价方式忽略了用户间的用电特性差异,完全没有考虑配电网真实成本,容易出现收益预期不足、成本无法弥补等问题,因此这种“高低压价差法”不能称之为价格制定方法。考虑到现阶段增量配电网定价存在的问题,基于增量配电网成本传导和成本动因的“准许收入法”是最好的选择。本文将基于准许收入法,探讨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
1、配电成本的形成及传导
增量配电网成本形成及传导机制如下图所示:
图 增量配电网成本形成及传导机制
配网运营商在建设期和运营期会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线路、用户专项工程等),在运营期需要对配电资产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同时对电力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等,整个过程都会产生成本和费用。电力用户为其享受的配电服务和增值服务所发生的成本买单,配电主体通过向用户收取配电费、增值服务费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增值服务费与用户享受的增值服务水平有关,由配网运营商向电力用户单独额外收取,不计入配电定价成本。
由于配电主体对各电力用户的投入不同,且不同电力用户享受的服务间可能存在差异,所以不同用户缴纳的配电费可能不同。这是配电成本在不同电力用户间如何分摊的问题,并不影响配电主体成本“总盘子”的收回。
2、配电定价机制
当前最常用的准许收入分摊方法为邮票法。邮票法的基本原理是将配电准许收入按整个电网输送的电量或功率在用户间平均分摊。邮票法最大的优点是实施简单方便,透明性高,可操作性强。邮票法已在输配电定价中广泛使用,但增量配电网与之不同。配电网直接面向各类用户,配电网用户类型复杂,有高耗能用户、轻资产用户、居民用户、公益事业用户等,每类用户的用电特性和用电要求不同。如果仍采用传统邮票法直接平均分摊准许收入,违背了配电定价“公平分摊”的原则。
为了公平分摊配电准许收入,本文引入用户综合分摊因子的概念,在考虑成本动因的同时,进一步考虑不同类型用户间的分摊。考虑用户综合分摊因子和成本动因的配电准许收入分摊机制下图所示:
图 考虑用户综合分摊因子和成本动因的配电准许收入分摊机制
本定价机制主要包含三个步骤:
(1)总准许收入测算
明确配电网各电压等级间电量传导情况,主要包括上级导入电量、下级导出电量、本级售电量、本级上网电量、本级线损率、本级各类用户用电量等。根据上一监管周期配电成本监审结果、监管周期内新增(减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准许收益率,测算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不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待分摊配电准许收入。
基期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为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首个监管周期或刚成立的增量配电网,可参考同类型配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
(2)第一次分摊:各电压等级分摊
各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发生的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来的准许收入构成。对于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应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对于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基于“分解-集成”的思想,依据成本动因将准许收入“分解”分摊,将分解分摊结果按电压等级再“集成”。
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分摊原则如下:
1)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与资产体量高度相关,故按各电压等级固定资产原值占比分摊至各电压等级;
2)人工费:与职工人数存在线性函数关系,故按各电压等级职工人数占比分摊至各电压等级;
3)其他运营成本:主要包含管理费费用、生产经营类费用等,可按各电压等级配电量占比分摊至各电压等级;
4)准许收益、税金:计算都以有效资产为基数,故按各电压等级固定资产净值占比分摊至各电压等级。
(3)第二次分摊:各类电力用户分摊
首先,初步识别主要分摊因子,如用户最大需量和用电量、配电可靠性、配电距离、用户负荷率、线损率、负荷分散率等;然后,收集主要分摊因子实测值,采用Lasso回归筛选出关键分摊因子,并采用熵权法对因子赋权,加权得到各类用户综合分摊因子;最后,将第一次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按用户综合分摊因子值分摊至各类电力用户(各类用户分摊得准许收入=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该类用户综合分摊因子)。各类用户配电价格即为各类用户分摊得准许收入除以该类用户的用电量。
3、配电价格测算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步:明确配电网各电压等级间电量传导情况。
第二步:分析上一监管周期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不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配电成本监审结果,确定基期成本。
第三步:预测监管周期内各年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不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新增(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或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四步:测算准许收益率。
第五步:基于第二步至第四步,测算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不能直接分摊到各电压等级的待分摊配电准许收入。
第六步:按照第一次分摊原则,测算各电压等级分摊得的准许收入。
第七步:按照第二次分摊原则,测算各类用户分摊得的准许收入。
第八步:基于第一步、第七步,测算各类用户配电价格。
4、配电定价体系合理性验证
通过电压等级间配电价格对比、同电压等级用户间配电价格对比、与“高低电压价差”法对比等方法,对配电定价结果合理性进行验证。
电压等级间,如果随着电压等级的降低,配电价格逐级升高,则定价结果合理;同电压等级用户间,配电价格差异可合理解释,如配电距离越远、负荷率越低、供电可靠性越高,配电价格越大,则定价结果合理;与“高低压价差”法对比,配电价格更符合实际情况,如用户电压等级与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相同时配电价格大于零,则定价结果合理。
5、小结
本文探讨了一种合理的增量配电网配电定价机制,从总准许收入核定、电压等级间准许收入分摊(第一次分摊)、各类用户间准许收入分摊(第二次分摊)三个环节开展配电定价,在第二次分摊时引入了用户综合分摊因子的概念。需要明确的是,基于准许收入法的配电定价机制的实施需依托配电定价办法、配电成本监审等政策文件,目前我国只有广东出台了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基于准许收入法配电定价机制的实施尚不具备政策条件,但仍需鼓励配电企业积极开展自主核定成本、自主核价,将核价过程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以提前适应配电核价程序和节奏。
本文解决了配电准许收入形成及分摊,接下来将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理顺配电侧交叉补贴。省级输配电价存在交叉补贴,高电压等级承担的交叉补贴高于低电压等级,使得“高低压价差法”计算的配电价格较低,甚至可能出现低于真实价格的情况,这从另一角度说明“高低压价差法”的不合理性。“准许收入法”计算结果为不含交叉补贴的真实价格,如果增量配电网单方面取消交叉补贴,配电网范围内大工业用户、一般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承担的价格必然不同于省级电网用户,可能引致不公平问题,如何理顺配电侧交叉补贴是笔者接下来研究的重点。
二是两部制电价设计。配电价也执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基本电费需要考虑到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接口变电容量的分配,也是值得继续探讨的方面。
作者供职于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技术经济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