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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数据商业化:我太难了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时间:2020-08-19 浏览:

文 | eo记者 周慧之

编辑 | 姜黎

将“沉睡中”的电力数据唤醒,并作为资产挖掘其价值早已成为行业共识。然而,在即将叩响商业大门前,电力企业多有迟疑。

据eo了解,现阶段电力数据的外部(非电力企业内部)应用场景仍以政务服务(to G)为主,应用于第三方企业商业行为的案例依然有限。

一位从2017年起摸索电力数据应用的业内人士表示,主动前来寻求合作的咨询机构、电信、金融等企业很多,但几年下来,只有少数能实现商业化。

“受限于国家层面暂时未出台可操作性的关于电力数据开放共享的制度规则,电力数据应用还没有走到产品化大发展时期。”有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电力企业在决定是否推进数据服务商业合作时颇为谨慎。

“数无所依”,是电力数据“掘金”遇到的难题。

缺乏明晰的制度依据、电力数据使用红线的不确定,由此导致对电力数据权责利界定的模糊,是戴在电力企业头顶的“紧箍咒”。原地不动,可能拖慢电力数据融合应用步伐;向前一步,则存在触碰警戒线的风险。

政务场景应用为主

与公安系统、市场监督管理、工信、环保等政府部门与机关单位的合作,是现阶段电力企业在外部数据合作中的主要方向。

例如,电力企业在疫情期间推出的电力复工指数,可供地方政府用于监测宏观经济运行恢复状况;通过监测用户的用电量数据,则可协助公安部门判断抓捕中逃犯的活动轨迹;在散乱污的环保监测场景,透过用电负荷中的异常数据可实现场所排查等等。

上述政务场景对电力数据的应用需求,通常以政府调函方式发往电力企业。“有政府的背书,不用担心数据超出政策范畴的问题。”一位参与电力数据项目开发的人士表示。如果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企业合作,考量因素会更为复杂。

作为公共数据主权的拥有方,政府机构能够给予权威的信用背书,这令电力企业在提供数据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卸下对安全边界的顾虑。事实上,从局部地区先行先试的数据管理办法中,可以观察到关于电力数据权属讨论的轮廓。

7月中旬,《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该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配套提供了上万字的草拟说明,并直面数据要素的权责利等核心问题。该条例明确指出,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

其中“公共数据”指的是,该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上述文件对“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做了具体的阐述,指的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教育、卫生健康、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同时,国有企业数据管理将由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

8月1日正式生效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也提到,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开放,参照适用本办法。

可以看到,尽管电力企业所拥有的数据属于“企业数据”,但具有公共属性的部分将被纳入“公共数据”范畴,而新型国有资产属性的界定,也意味着电力数据将与政务场景发生更为密切的链接。但对于电力数据在商业场景的管理方法,国家层面尚未有明确规定。

而国内首部关于数据要素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已箭在弦上。6月28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不过,这份草案仍然以纲领性、原则性规定为主。在此之前,《网络安全法》是电力企业对数据进行安全与共享管理的重要依据,仅提及能源行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需实行重点保护的框架性规定。

数据管理规则待解

依据未就位,电力企业在实操过程中,与第三方企业以何种形式进行数据商业应用合作,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推进。这种方式能动态评估环境变化和不确定的政策风险,但存在判断主观性强、决策流程冗长等问题。

为简化程序,使数据获取更便捷,数据的分级管理是重要一环。将企业数据从重要性、敏感性、风险控制等级等维度进行定级考量,有助于优化数据保护资源的配置,从而促进数据要素的共享与流通。

以金融业为例,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今年已发布《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即将用于指导金融机构的数据安全定级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2019年底在出席一次金融论坛时提到,需要综合国家安全、公众权益、个人隐私和企业合法利益等因素,制定数据分级标准。针对不同等级数据采取差异化的控制措施,实现数据精细化管理。

同样,电力企业数据覆盖生产设备、用电企业/居民、企业管理等方方面面,以差异化、精准化的方式进行数据管理并将规则固化下来,对于电力数据的长期价值挖掘至关重要。

由于电力行业层面还没有电力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目前主要是电力企业在企业内部自行制定数据安全定级办法。

以某电力企业为例,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标准制定过高或者不合理的话,可能会对数据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阻碍,因此会邀请营销、生产等不同业务部门,充分参与到电力数据安全定级的制定中来。

《数据安全法(草案)》已首次将“数据分级分类”纳入安全制度。草案对“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提出了两条标准,一是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二是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造成的危害程度。

早在今年2月工信部印发的《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中,也指出需要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后,可能对工业生产、经济效益等带来的潜在影响,将工业数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级别。

上述文件鼓励企业适当共享一、二级数据,充分释放工业数据的潜在价值,二级数据只对确需获取该级数据的授权机构及相关人员开放,三级数据原则上不共享,确需共享的应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此外,对于电力数据主管部门的界定问题,据eo了解,目前电力企业在数据应用场景的摸索过程中,主要接受来自工信、公安、网信等部门(不包括能源系统主管部门)的分别监管,多方同步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恐怕很难立即就有可执行的制度和政策出台,短期内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制度设计始终存在滞后性,数据创新要求又总是时不我待。面对“数据安全与数据创新”这对矛盾,监管机构包容审慎的态度,意味着电力企业需要思考以何种节奏与方式消化试错成本。

自2019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数据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来,关于数据要素的管理规则与标准制定始终在动态变化与持续更新之中。对于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新要素市场,电力企业对于数据价值的商业挖掘,或许需要以“投石问路”的方式循序渐进。

有业内人士提醒,受制于采集、统计、管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电力数据的价值短期内可能不及预期。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企业需要冷静,相信数据的长远价值,有计划地提升采集、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推进真正的电力企业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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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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