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华北监能市场〔2020〕208号
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天津市、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京津唐电网主要发电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华北区域电网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综函监管〔2019〕240号)要求,我局在充分总结上一供热季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依据《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2020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则》)开展,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同步运行,根据试点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二、考虑到目前试点规模相对较小,其市场准入与退出工作暂由国家电网华北分部组织开展,以利于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待试点成熟后转交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工作应优先选择已具备参与市场条件的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总计调节能力不超过50万千瓦。
三、第三方独立主体可报量报价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调度机构要合理调用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调峰,按日在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平台公布第三方主体参与容量、调节容量、参与时段、出清价格及获益情况。
四、国家电网华北分部要与第三方独立主体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辅助服务结算合同,理顺结算流程,按照规则结算市场费用,确保结算工作合法合规。有关协议与合同报我局备案。
五、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组织保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市场有序规范运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试行,2020版).doc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0年11月11日
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市场规则(试行,20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运用市场机制激励第三方独立主体提供调峰资源,充分挖掘包括分布式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电采暖、虚拟电厂(可控负荷)等负荷侧调节资源以及发电侧储能在内的第三方独立主体的调峰潜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保障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725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统称“调峰市场”),包括华北市场(华北日前市场、华北日内市场)、省网市场。华北电网各省网(控制区)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市场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京津唐电网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省网调峰市场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其他省网(控制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网(控制区)相关市场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市场准入
第四条 满足准入条件的第三方独立主体可参与调峰市场。分布式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电采暖、虚拟电厂(可控负荷)等第三方独立主体可独立参与调峰市场;也可通过聚合的方式,由聚合后第三方独立主体代理参与调峰市场。发电侧储能可独立参与或由所属发电企业代理参与调峰市场。虚拟电厂可参照聚合、分类方式参与调峰市场。
第五条 市场运营职能由调度机构承担。调度机构组织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市场申报,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核,依据本规则及《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以下统称“市场运营规则”)组织市场出清及结果计算,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发布市场信息,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定期报送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市场相关运行情况报告,负责第三方独立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六条 颁布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市场规则的省网(控制区)内的第三方独立主体需在本省网(控制区)完成市场注册和准入;未颁布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市场规则的省网(控制区)的第三方独立主体需在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完成市场注册和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