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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税收减负双重利好驾到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4-03-13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水电又迎来政策利好。

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到2015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至2017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新的《通知》发布后,针对三峡水电站、葛洲坝(600068,股吧)水电站等个别的税收优惠终止,统一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通知》将对中国电建(601669,股吧)(601669.SH)、长江电力(600900,股吧)(600900.SH)、三峡水利(600116,股吧)(600116.SH)、钱江水利(600283,股吧)(600283.SH)、粤电力(000539.SZ)、乐山电力(600644,股吧)(600644.SH)、葛洲坝(600068.SH)等一批大型水电企业产生影响。

电价和税收优惠并行

《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是水电行业今年以来的第二个利好政策。今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新机制的政策出炉。

彼时的新水电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对于今后新投产水电站,跨省跨区域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扣减输电价格协商确定。

省内消纳电量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制度,标杆电价以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为基础,统筹考虑电力市场情况和水电开发成本制定。水电比重较大的省份可在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丰枯分时电价或者分类标杆电价。

国家发改委还提出要建立水电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统一流域梯级水电站上网电价。一位电力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说,水电价格一直较低,水火不同价也影响到水电企业的热情,新的机制向着合理的方向改革,有利于推动作为清洁能源的水电继续开发。

此次《通知》则针对一直以来的水电企业税收负担过重提出了解决方法。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长期以来,水电行业的增值税负一直被议论。2010年水电和其他行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基础产业方面,自来水公司的增值税负为6%,天然气公司的税率为13%,实际抵扣后为5%左右,水电抵扣后还在14%以上。

因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范围不同,电力行业内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差别也较大。火电可以抵扣煤炭进项税,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水电。历年都有业内人士提出要改善水电企业增值税较高的情况。

上述电力行业人士称,此次税收优惠对企业有好处,能激发企业投资水电站的热情,并更多地投入到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等方面,加上之前的电价形成机制调整,对水电是双重利好。

小水电难题无对策

《通知》针对的是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水电站,没有涉及小水电站。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能源官员处获悉,目前大江大河上的水电资源基本已开发完毕。剩下还待开发的河流,从地理位置到资源潜力方面都不好。

这意味着开发小水电站的成本相比之前更高。当然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下,小水电有另外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小水电税收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各地为了鼓励开发水电,还有相应的政策激励。

即便存在各种优惠政策,西部某县的文件还是公开称,原来适用于国家大型水电站的税收优惠无法普及到所有项目,同一辖区相同税率电站项目不能汇总申报缴纳,跨区域水电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等问题依然影响到水电发展。

由于公司注册地与水电站所在地不同,也影响到优惠政策的执行。

自2004年开始,国家对燃煤发电实行标杆电价政策,减少了政府定价的自由裁量权。此后陆续对风电、核电、光伏发电等也实行标杆电价政策,电价形成机制逐步趋于规范。由于水电站与其他发电类型不同,地质、水文条件差异大,不同水电开发成本相差很多,因此,在标杆电价基础上需实行分时电价或者分类标杆电价。此次出台水电价格形成机制,使得水电定价往市场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部分实行标杆价格管理,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定价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引导水电合理投资,激励水电企业降低成本,将对水电产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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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水力发电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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