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企分开改革不彻底。此次冲突双方的矛盾始于国家电网陕西公司要将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上划”到自己旗下遭拒,继而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向国家电网陕西公司申请增加供电量以及新建电力项目审批时,遭到国家电网陕西公司阻碍,双方矛盾逐步加深。2006年,国家电网陕西公司以《榆林不宜建设220千伏电网的报告》为题向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并得到“榆林地区不准建设220千伏电网” 的批示。此次冲突,国家电网陕西公司即是依据上述报告以及“没有向国家电网公司履行相应申请和审核程序,不具备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措施”为由,极力阻止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建设一条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我国政企分开体制改革早已进行,国家电网陕西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原本无权强求其他企业“上划”给自己,也不能就某地电力工程建设行使“规划”或否定职能,更不能以市场仲裁者身份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措施”为由阻止其他企业的业务发展。如果真是“不具备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应由具公信力的第三方作出结论,而不能当事人自己说了算,更不能沿袭过去政企不分的作法。不然,难以使人信服,问题便会产生。
第二,有关政府部门行为不当和职责缺失。在本次冲突中,国家电网陕西公司力阻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建设此条联接内蒙古电网线路的理由之一,是2009年4月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于“陕地电不得从外省购电入陕的规定”,而这一规定不仅违反市场原则,而且与中央政府早已提出的打破省际壁垒、优化资源配置的指示精神相违背。同时,冲突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早在2008年即进行过一次类似冲突,由于政府有关方面职责未尽或者缺失,使双方矛盾关系持续恶性发展,最终酿成此一流血冲突。
第三,电力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我国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电力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尤其电网管理体制基本没变。时至今日,电网公司仍然聚电力调度和输、配、售电于一身,垄断购电和售电权,甚至还行使某些本应属于政府的职能。这种非常不公平的市场主体,很容易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矛盾和引发冲突。
第四,我国法制文化发育迟缓。成熟的法治社会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有完备的法律,二是社会中人普遍对法律敬畏。关于第一点,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而第二点非常欠缺。原因是我国源于漫长的农业文明,古代有极强的基层自治制度,许多法律问题在家族和宗族里予以解决,祠堂兼有法庭功能,司法体系极为简陋,人情大于法规成普遍常态,形成了数千年的“人治”习惯。以至于在今天,有不少人对法律的敬畏严重不足,甚至敢以身试法,从而才有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200多名干部职工一哄而上,不少人手持螺纹钢、木棒等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
要解决此类恶性竞争问题,关键在有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首先,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必须加快。在市场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固有的电力管理体制已显得非常不合时宜。自2002年开始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过去近十年,电网管理体制不仅没有实质变化,甚或有进一步加强垄断的趋势。如电网公司近几年不断建设了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造成新的厂网不分;建设了许多电动汽车充电站点,使电力终端消费市场进一步向电网公司聚集。改革的进程拖得越久,以后要解决的问题会越加复杂和困难。
其次,要正确认识电网企业的垄断性。由于建设电网投资巨大,在同一区域内重复建设电网非常不经济,因此不少人认为现有电网具有自然垄断性,要改变其垄断现状很难。其实不然,即使一个区域内只有一个电网,也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削弱甚至消除其垄断性。其制度设计就是输电、配电、售电环节相互分离,将电网的主体部分变成纯粹输送电能的网络,将现有电网公司变成输电公司;而将售电环节放开,交由新的售电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将电能销售到电力用户。如此,不仅电网的垄断性变得无关紧要,售电环节的销售电价还可能通过竞争机制予以降低。目前,英国人设计的菲律宾电网和葡萄牙国家电网等均有成功案例可资借鉴。
最后,要清晰认识电力体制改革的动力与阻力,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目前,不少人对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信心不足,决心不大,这与人为放大电力体制改革阻力有关。其实,我国目前拥护改革者占绝大多树,阻碍改革者是绝对少数,即使是被人们反复议论的电网公司,从领导层到普通员工,顾大局、讲道理、主张改革者亦是多数,极力反对者在少数。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微词,而影响了十几亿人的福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