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穗实业银行产业调查部副部长若林资典
收购制度是将采用可再生能源所发生的成本追加到电费中,由国民负担。据经济产业省估算,从日本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每月电费为7000日元的标准家庭会增加87日元。虽然舆论着重强调了负担,但电力全量固定价格收购制度对产业振兴也会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公布收购价格等草案的4月27日,记者就通过实施该制度所能产生的经济效果,采访了瑞穗实业银行产业调查部副部长若林资典。
——经济产业省的草案所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收购条件是,非住宅光伏发电为含税42日元,收购期间为20年,风力发电为含税23.1日元,期间为20年,高于最初的设想。
若林:收购价格及期间是从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立场出发决定的。日本可再生能源采用量约为1%(大型水力发电除外)。低于其他发达国家及中国。由于采用量如此之少,因此要真正实现普及,必须在最初加大扶持力度。去年7月在制定法律时,已经确定从开始实施起,用3年时间迅速实现普及。收购条件如此有利,符合法律的宗旨。
以2000年开始实施电力全量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的德国为首,已经有许多国家在实施该制度。日本虽然起步较晚,但正可以汲取率先采用该制度的德国和西班牙的失败教训。例如,在西班牙,由于2008年设定的有利条件,产生了很大的太阳能电池泡沫。导致西班牙政府无法全部容纳可再生能源,今年终于叫停了该制度。在运用收购制度的过程中,防止采用量和价格的狂涨暴跌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收购价格过高,采用量的增加便会超出预想,反之如果价格过低,就无法推动普及,容易陷入极端状况,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对收购条件进行较好的控制。
——经济产业省目前还在探讨每隔半年对设备成本的下降等进行确认,并检查收购条件。对收购条件进行适当修订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为日本在采用收购制度方面起步较晚,所以会有一些得以纳入制度的灵活方法吧。
若林:有。那就是将“投资回报率(IRR)”作为制度的核心。投资回报率是一项表示项目业务收益性的指标。将金融观点纳入国家制度,这具有划时代意义。
例如像风力发电这种暗藏中等风险的发电项目,投资回报率在扣税前定为5~6%为宜。是根据这一数字来决定收购价格及期间等详细条件的。另外,在收购制度开始实施后的3年里,作为特例将投资回报率提高1~2%。这是因为将开始后的3年定为一举实现普及的期间。
拿太阳能电池来说,今后3年间的投资回报率为6%。根据产业界提出的意见,算出设备成本为平均每千瓦32.5万日元。然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平均每千瓦时不含税40日元的收购价格。太阳能电池价格的下滑势头十分猛烈。假如采用这一机制,那么如果设备成本下降,自然而然地收购价格也会下降。例如,如果设备成本从32.5万日元下降到25万日元,那么收购价格就将从40日元下降到33日元。
此处所说的投资回报率是表示项目业务收益性的数值。也就是说,意味着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后利用杠杆作用,股本回报率(相对于自有资金的收益率)可提高到10%左右。在一直保持低利率的现在,有望获得如此高收益率的金融商品十分少见。对企业及金融机构而言,可再生能源项目可能会成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对象。
——在关于收购制度的讨论中,有意见称,收购可再生能源所需的费用通过电费的形式由国民负担,这令人担忧。
若林:据经济产业省估算,收购制度给国民带来的负担最初为2000亿~3000亿日元。在每月电费为7000日元的家庭中,每月会增加70~100日元。或许有人以为这一金额会逐渐递增,但其实并不是这样。
虽然最初的负担额比较高,但这是2009年开始实施的住宅剩余电力收购制度所带来的负担。也就是说,新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负担比较小。目前,可再生能源仅占日本电力量的1%,即使借助收购制度努力使其大幅增加,这一负担额也不会一举倍增。
据称德国现在的国民负担为1万亿日元,家庭的负担也比较重。这是有原因的。德国目前将钢铁和化学等大部分能源消耗较多的产业排除在了负担对象之外,因此剩余的企业和家庭的负担比较大。另一方面,虽然日本目前也针对用电量较多的制造业等规定了减免措施,但估计对产业界的优惠力度不会像德国那样大。
从国民负担的角度来说,针对追加到电费中的负担额有扣减项目,该“可回避费用”的计算也非常重要。可回避费用是指电力公司通过收购可再生能源,取消了本来预定进行的发电,因而得以免除支出的费用。如果计算结果过低,与实际费用相差甚远,追加到国民负担中的金额便会增加。因此,需要可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公正而透明的计算,但与收购条件不同的是,这甚至不是第三方委员会的讨论对象。我认为,关于可回避费用,本来也应该以更细致的体系进行思考和计算。
——人们很容易将关注的目光全部投向负担论,不过该制度会产生多大的经济效果呢?
若林:本公司5月发行的调查报告《日本产业中期展望-探索有望使日本产业重放光辉的领域-》已经做了详细介绍,可再生能源是可媲美保健及农业的最大的成长产业。以3•11为契机而成长起来的新产业的核心,必定是可再生能源。
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及设备的全球投资额在2010年大约为2000亿美元,从2005年起5年里迅速增长到4倍。该增长率与1995年左右的手机及个人电脑市场比较接近。
而且金额也相当大。现在,个人电脑的市场规模大约为20万亿日元。液晶市场为10万亿日元,半导体为20万亿日元。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市场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相当大的市场。推动其增长的,就是收购制度。
过去日本的电力公司每年进行4万亿~5万亿日元的设备投资。现在已经缩减到了2万亿日元。可再生能源蕴藏的力量可填补电力公司投资额所减少的部分。
目前,太阳能和风电占据着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约9成,两者处于平分天下的状态。虽然据称借助收购制度,太阳能电池市场将日益扩大,但或许有人会认为“只有中国制电池板的销路比较好,资金会大量流入中国”。或许还会有人对在收购制度的名义下,以国民负担引进中国制造的电池板抱有反感。不过,我想说的是,即使使用中国制电池板,也会产生很大的经济效果。
电池板成本在太阳能电池整体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在一半以下。剩余部分为运营费用及施工费用。即使电池板不是日本产品,其他费用也必定会用在日本国内。而且,如果在日本全国各地设置太阳能电池,施工业务就会落在地方建筑公司等手中。
在可再生能源普及位居全球首位的德国,大约有8成太阳能电池是以中国为中心的进口产品。不过即便如此,可再生能源相关产业所产生的就业岗位到2010年就已经从2004年的16万人增长到了37万人。在海外,收购制度既是能源政策,同时也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措施。在日本也有望产生同样的效果。
不过,最好不要采用“价格低质量差”的太阳能电池等。必须正确地运用对作为收购制度对象的太阳能电池等发电设备进行认证的制度。如果大量采用质量差的太阳能电池等,相对于投资所能获得的电力量便会减少。
——福岛县确立了建设浮体式海上风电场的方针,政府将为之提供补贴。据闻其计划不仅是浮体式,还将在福岛县建设陆地风力发电和着床式海上风力发电,聚集风力产业。
若林:还有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已确定废堆,预计核电方面的就业机会将减少。据本公司估算,如果在福岛县生产及建设4吉瓦(吉为10亿)的风车,便可产生与因核电停运而失去的就业岗位相当或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样,还可产生福岛县因核电停运而减少的约5成的GDP。
风力发电是与汽车类似的组装产业。需要磨合技术,这是日本企业擅长的领域。不过,就连在日本风力发电机厂商中居首位的三菱重工,也没能跻身全球市场前十位。目前日本风车仅有2.5吉瓦。使脚下的市场变得更为强大将有助于提高日本风车厂商的竞争力。如果风车厂商在福岛县建设工厂,部件厂商便会自然而然聚集过来。有望产生相当大的创造就业效果。
中国制造的风车等可能也会像太阳能电池一样流入日本市场。不过,与太阳能电池不同,风车是大重量结构物,因此会花费大量运输成本。日本国内有可能出现生产基地和物流基地。希望能够以电力全量固定价格收购制度为契机,顺利培育起国产风车产业。
——通过采取收购制度,妨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方面的课题将会得到解决。但是,仅凭此举,似乎并不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迅速普及。
若林:的确如此。仅实施收购制度还是不够的。必须放宽妨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各项规定、与电力公司的并网条件等。如果保持目前的状况,即便企业再怎么考虑向可再生能源投资,往往也会因规定以及在与电力公司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不得不放弃。
——作为金融机构来说,收购制度是否会成为很大的商机?
若林:通过实施收购制度,在日本国内或许会出现许多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项目融资。作为金融机构来说,除了要为项目进行融资之外,我们还希望从拟定计划等初期阶段开始进行项目协调。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收购制度也是一个商机。作为可再生能源,太阳能自不用说,本公司还特别关注风力的发展潜力。在可再生能源之中,风力的发电成本最低,全球各国都是最先采用风力发电。不过在日本,风电尚未取得进展。我认为此处蕴藏着很大的商机。 (采访人:《日经商务周刊》记者 山根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