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电渊源
背景:上世纪50年代,国家电网向农村供电不多,这期间是小水电建设的始发期,邓小平同志充分肯定其“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防止、反对上划、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其中,“三自”方针中的“自建”,还包含农村水电国有产权获得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以电养电”。
农网改造之前,全国的电网由国家和地方两大电网构成。全国2400多个县级供电企业中,直管直供县、趸售县、自管自供县各占三分之一。直管直供县供电企业,其配电网资产主要属于中央财政,趸售县和自管自供县供电企业,其配电网资产主要属于地方财政。
这种局面随着由原国家电力公司推行的农网改造而被打破。当时国务院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形式有三种: “上划”、“代管”和以资产为纽带组成股份公司。而陕西地电和目前现存的几家省级地方电力公司一样,拒绝“上划”到国家电网。
点评:在全国电力工业格局中,二分之一国土、三分之一县、四分之一人口靠农村水电提供电源。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综合部门、相关部门涉电,必然带来主管与分管和统一管理下的分工协作。电网是技术设施,属于生产力范畴;企业是市场主体,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全省可以是一个电网(联合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只有一家企业。推进全国全省联网,不是也不应是推行输配一体的“一省一公司”。
矛盾的双方一方是中央电力企业,主要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另一方是地方电力企业,主体是农村水电。大小电网关系是联合电网与分布式供电的关系,是提供输电通道与进行电能交换的关系,是输电网与配电网的关系。在积极推进全省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和完善多市场主体的电力市场体系,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散分布式供电的能源战略发展方向。
二、大小电网如何并存?
背景:陕西地电是隶属于陕西省政府的省属大型企业,包含9个市级分公司,66个县级分公司,供电面积占陕西省的72%,但其市场占有率仅为30%。而国家电网陕西省分公司2012年营销、农电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年售电量完成806亿千瓦时,市场占有率达到97.9%,陕西地电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点评:国网与地电之争也是地方政府与央企之间的利益博弈。科学地从中国实际出发,大小电网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组织社会生产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有组织电力电量的自主权,有权才会有“益”,经济权益中的权即自主权是首要的;双方争斗的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电网是供区市场的边界与范围,电网覆盖33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网和批发市场,以及220千伏及以下的趸售、零售市场,电网与市场必须在统一调度下分区分层管理,而电网的调度和审批也应该是中立的。
大电网企业输配一体的垄断体制尚未打破,垄断买电卖电经营机制仍在发挥强势作用,主辅不分仍在不断发生关联交易。大电网仍在不少地方强势推行上划、代管、控股股改、贱价收购农村水电电网及其资产,不断扩大和营造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一省一公司”的区域垄断,打压农村水电(小水电、地方电力)。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厘清输配不分(从输电到用户)与输配分开(分区分层)的认知践行关系,即垄断与反垄断的关系;实质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国家电网与地方电力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这本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关键是必须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大小电网关系问题,真正做到并举共存、协调和谐发展。
三、地电,值得鼓励吗?
背景:2006年,国家电网陕西公司以《榆林不宜建设220千伏电网的报告》为题向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并得到“榆林地区不准建设220千伏电网” 的批示。此次冲突,国家电网陕西公司即是依据上述报告以及“没有向国家电网公司履行相应申请和审核程序,不具备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措施”为由,极力阻止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建设一条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而在 2008年的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的救灾行动中,电网的施工企业的统一调动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汶川地震的严重灾区的垮塌电网中,国家电网曾承担了非国网公司的电网重建修复工作。有人认为一些农村电网不安全、环保性和在灾害中的表现性较差。
点评:电网的安全性主要在于电压和频率,我国的电网有市场经济和改革的动力,也有当年计划经济比较合理的规划因素在里面。有的国家的电网连频率都不统一,反而成为了安全隐患。
当前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省、市、县级各相关方面,以及政府、行业、产业、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完善分散开发、就地供电、就近消纳、联网运行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与机制。 要妥善处理好省、市(州)、县企业间的权益关系,不能比照大电网的做法,走“省公司对电业局、电业局对供电局”垂直一体化的经管路子。此外,要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办电管电,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同时积极推行农村水电管理现代化,加强农村水电抗灾救灾(含洪灾)的安全措施建设。
四、魏桥模式能否复制?
背景: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魏桥镇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魏桥集团”),与很多大型生产企业一样也建有自备电厂。魏桥集团的电厂不但为本集团旗下企业供电,同时也通过自建电网向其它企业供电。无论是工商业用电还是居民用电,魏桥集团的电价都比国家电网低三分之一以上,这给当地企业和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由于低电价为民间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更大的活力,魏桥集团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魏桥集团这种地方民营经济参与电力供应的个案,被业界称之为魏桥模式。
点评:但魏桥模式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此前,魏桥集团为了将自己的电输往邻县,与国家电网山东电力公司发生过一次大规模武斗。另一方面,山东电力公司也极力避免像魏桥集团这样的大型客户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而魏桥集团自营电厂机组容量小、忽视环保投入等问题也受到质疑。
魏桥模式的成功,有其特殊的背景,是否具有在全国推广和借鉴的价值,则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此外,魏桥集团是一个集棉业、棉纺、织造、染整、服装、家纺、热电、铝业、盐化于一体的特大型企业,这就能够保证其自营电厂在没有用电客户的情况下,也有稳定的用电量。同时,魏桥集团也有充裕的资金为其发供电铺平道路。由于魏桥集团的机组小,环保投入和人员工资又低,所以其发电成本低,因此能够获得当地政府和民间企业的支持。
尽管魏桥模式压低了电价,但在监管层面上如果加大环保压力,审查经营资质提高供电质量,其发供电成本或将上升。魏桥模式看起来像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一段小插曲,虽然“趟出了一条新路”,但也潜藏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如电力监管、环保投入、重复建设等。据闻,国家电网与魏桥集团又重新坐在了谈判桌前,双方的互相妥协或许是这种模式的最终归宿。
五、矛盾化解的制度源头
背景:电力行业的一切矛盾理应通过制度来化解。我国有《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但从国电与地电的两次武斗来看,制度文明并没有得到遵守,行业监管是否乏力?
点评: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1999年水利部水办[1999]115号文件对贯彻国发[1999]2号文件提出实施意见: “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交叉供电县以及地方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由大电网趸售的县,要按照《公司法》来规范,以资产为纽带,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指出,发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2011年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指出小水电自供区等电网大部分没有改造。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先进适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原则,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要求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电力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正如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所说的,电网在某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垄断性实际上没有改变,因此如何做到公平交易,加强对自然垄断的监管是必须考虑的。发电侧形成了竞争关系,多种所有制都可以办电,发电厂把电卖给电网,电网是不是可以公平对待所有发电的企业,这里面的游戏规则需要有人来监管,所以设立了电监会。而一些部门总想把自己部门的一些权力、一些诉求放在法律里,想把三定方案当中没有解决的问题通过法律来解决。我们不能用法律解决三定方案没有解决的问题,电监会跟能源局的关系没有分清楚,靠电力法能分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