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通知》),公布了全国676个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
《通知》说明国家能源局将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机制,对试点地区各类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和并网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测,按季度公布相关信息。国家能源局将于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各试点地区的开发进度、新能源消纳利用、模式创新以及合规情况等进行评估并予公布。
如果2023年底前,试点地区各类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的比例达到“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将会被列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
对于之前各地在“整县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乱象,《通知》明确要求试点工作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工作要求。对于试点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政策、随意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的,将取消试点资格。非试点县(市、区)按既有相关规定继续开展各类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各地电网公司则要加强县(市、区)配电网建设改造,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和调控运行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规范市场秩序,对问题和偏差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名单。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地区政策执行、开发进度及电网接入、并网消纳情况的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