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指出,园区应具备自备电厂、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相关调峰措施。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目,园区新增负荷供电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园区应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与园区负荷的匹配响应和高比例自平衡。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能新能字〔2021〕688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自治区能源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