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部分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的通知,在发、供、用等合同相关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2021年省内燃煤发电企业与用电侧市场主体 (含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签订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第四季度未执行合同电量进行调整。
自2021年10月1日起,辽宁省内燃煤发电机组电力市场交易新签订合同成交价格,在基准价(每千瓦时0.3749元 )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不超过10%,上浮价格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调整交易合同的用电侧市场主体执行2021年省内市场化交易合同时,超合同用电的免予偏差考核,欠交易合同用电的偏差考核仍按《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执行。
燃煤发电企业与用电市场主体合同(含终端用户与售电公司的协议变更 )调整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