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提高非化石能源发电比重,发展智能电网和分布式能源,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开工一批水电、核电项目。
中国核电产业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在建核电机组,同时开发和商业化应用多种反应堆技术,计划在未来7年内将国内核电装机容量翻4倍,同时向国外出口核电技术。但是中国核电的发展不能走以完成规划为首要任务的发展模式,必须将保障核安全作为第一前提,必须如“核安全规划”中所说,始终以安全和质量为第一要素。时刻牢记核安全是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健康的基础,也是中国核电发展计划、能源战略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如果任何类似福岛核事故的灾难在中国发生,不仅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活环境将会蒙受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中国核电建设与发展也将遭受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打击,甚至功亏一篑。
核安全的发展要有先进的核安全技术,也需要核电管理部门与核工业部门对核设施与核活动在选址、建设、调试、营运、退役、废料处置、紧急事故处理等各环节恪守“安全第一”的职责,还要有一个独立、权威、有效的核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核安全审查和监管责任。同时,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核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的核电和应急反应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目前,中国核安全监管能力远落后于核电发展,应从加强监管机构设置、理顺管理职能、加强核安全立法、开展国际合作、培育核安全文化、促进核安全信息公开、完善应急预案以及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着力深化改革,谋求突破。重点应从以下几个领域进行突破。
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
日本福岛核事故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充分授权下的有效监管能力。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世界上各核大国均拥有较为独立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监管部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也是世界范围内核安全发展的趋势。
虽然中国国家核安全局挂名在环保部下,独立于促进核能发展的部门,但是这种“挂牌结构”导致中国的核安全监管机构不是独立的实体,没有自己的人事权、财务权和外事权。目前国家核安全局虽然增加了人员和经费,但其所肩负的责任与其所需的资源和权威并不匹配。国家核安全局作为一个非独立的行政机构,在工作方式和决策流程上受到环保部的制约和影响,缺乏充分的授权与必要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影响到核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国际原子能机构在2010年对中国核安全监管构架的同行评估活动中也指出,在核能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国家核安全局独立性不足,组织构架不够清晰,人力和财力资源匮乏。因此,核安全监管职责应该从环保部脱离,成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之外,确保核安全监管机构的领导不出身于核能促进机构或核工业组织。还应将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划归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 为其提供独立和专业的技术支持。
建立独立和专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绝不是权力之争和利益的再分配,而是中国核能利用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涉及安全的问题上,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代表人民的利益,面对政府的决策和利益集团的干扰具有一票否决权。
尽快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
世界上的主要核电大国都在核电发展的初期制定了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原子能领域中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在关于原子能方面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只有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关法规的一拖再拖,使原子能的立法进展非常缓慢。
中国多个部门涉及核安全的管理和监管,由于各自背景、宗旨和行业的限制,造成权力的分散和重复。上位法的缺失令核能发展格局难以稳定,监管活动没有充分和法定的依据和授权,行业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行政许可也只是依据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这些都需要上位法规范,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对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核损害赔偿,核安全与核保障等从全局上进行规范和保障。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对中国核安全监管系统做出同行评估时也指出,中国需加强核安全相关立法。
由于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审定耗时较长,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的出台。目前核安全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处于第二类,应该加快核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以法律制度强制保障中国核电的安全发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在核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安全要求;保障核安全信息透明的法律依据,促进运行经验在行业内的学习共享,并向公众及时通报有关核安全的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
完善核损害赔偿机制
发展核电产业,必须未雨绸缪,应制定完善的核损害赔偿机制,并在法律框架下展开工作。目前中国核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行政管理性文件。但是上述复批的法律地位不足,其中规定的额度远远不能满足核事故时所需要的赔偿要求。应该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在核损失赔偿上的经验,制定更全面的核损害赔偿法律,提高各级责任单位的赔偿额度,明确赔偿资金的筹款方法。
中国是核电利用大国中极少数没有加入核损害赔偿国际机制,也没有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系统的国家。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核事故赔偿,应该完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设,并且建立核安全基金,作为核损害赔偿国家资金的补充,可以参考乏燃料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也可以参考美国的基金筹资办法,向营运商的每台核设施收取固定的赔偿储备资金。核安全基金,作为核事故赔偿的补充,应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由第三方管理,保证用于赔偿的基金部分的保值和升值。对使用范围、限额和批准权限严格规定,实行审批、支出两条线。基金还可用于行业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安全管理办法的更新及核安全文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