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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作者:杨娟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

杨娟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  

我国发电资源禀赋与用电需求的地域分布不均衡,跨省跨区送电在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我国全社会1/4以上的用电量依靠跨省跨区送电。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是跨省跨区送电的重要载体。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20年修订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进行了更好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了输配电价体系,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等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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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可进一步完善

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监管

一是建立了专项工程全生命周期监管框架。《办法》明确按“投运前”、“竣工后”、“经营期内”、“经营期满后”四个阶段,对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专项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专项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专项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根据成本监审和评估结果校核输电价格;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输电价格。

二是细化了定价方法和参数、强化了约束与激励。与试行办法相比,《办法》细化了运行维护费中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的审核确定方法;拉长了经营期限,限定了贷款额计算口径,规定了运行维护费率上限;明确了实际贷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核价参数,以及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所产生收益的分享机制。

三是提高了对电网企业成本归集和信息报送的要求。成本和投资、运行等信息是核定和调整价格的基础。《办法》在试行办法基础上提高了相关要求:电网企业需对专项工程建立独立账户,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成本;对在核定临时价格前、核定正式价格前、工程经营期内每一年,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的信息,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还要求电网企业将专项工程临时增送电量执行价格及相关情况纳入其年度信息报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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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可进一步推动

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

我国跨省跨区送电规模增长迅速,但市场化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年来,随着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快速发展,一些专项工程相互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部分专项工程逐步形成共用输电网络。为进一步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办法》继续提出,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或形成共用输电网络的多条专项工程,可统一核定输电价格。

同时,《办法》进一步提出,探索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建立“输电权”及其交易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先进做法,核心是通过集中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分配跨省跨区(国)输电线路使用权,并允许持有者部分或全部转让输电权,从而为电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创造条件。此次《办法》中提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组织中,对具备条件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输电价格。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在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成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专项工程通道利用率,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在我国跨省跨区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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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可进一步加大

可再生能源外送支持力度

为更好适应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送电需求,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此次《办法》中明确提出,将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的70%,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办法》还提出,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中,对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的,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即按输电费最少的路径执行,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外送的支持力度,助力可再生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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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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