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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意见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12-19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峰谷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峰谷时段不做调整。峰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10:00-12:00;16:00-22: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07:00。

(二)调整峰谷价差。

方案一:峰时段电价继续保持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5%,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55%,平时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

方案二: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2%,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57%,平时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

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电动汽车用户;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方案三: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58%,平时段电价执行目录电价。

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电动汽车用户;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三、强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由原来的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宾馆酒店用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水产养殖类用户、水产加工及其冷链仓储类用户、5G基站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取消峰期计划电量政策。取消对部分用户峰期生产用电电量实行计划配置的超计划加价政策。原执行峰期计划电量政策的用户生产用电将执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是直供电用户: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二是转供电用户:1.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同步传导电价。2.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有关政策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暂不设立尖峰电价机制,峰平谷时段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峰谷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为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五)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在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之前,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峰谷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峰谷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加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

(一)调整后的峰谷电价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电价政策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9〕14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炼化高峰时段计划电量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778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附表:1.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方案一)

2.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方案二)

3.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方案三)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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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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