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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07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1月28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

原文如下: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任务,国家和自治区将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利用及储能项目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推动我市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持续、有序、规模发展,规范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管理,避免无序竞争和圈占资源行为,现将新能源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碳中和、碳达峰部署要求,加快绿色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充分利用我市新能源资源优势,紧扣“全市统筹、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充分利用、以资源换产业”理念,加大选商引资力度,加快新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形成新能源产业“点、线、面”协同发展的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高效配置原则。坚持全市一盘棋,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科学有序开发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资源。新能源项目开发业主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定,具体的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签订。凡未经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新能源项目,不得申报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及项目核准或备案;已列入自治区年度建设开发方案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前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变更项目业主和建设地点等,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所涉及的项目一律取消。

(二)坚持以资源换产业开发原则。凡是参与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资源开发的企业,鼓励引进资源上下游链条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或其他经审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质产业项目落户我市,引进的产业项目应与新能源开发项目同步建设或先行建设。

(三)坚持择优选商原则。择优选择有资金、技术、运营等综合实力的投资者,加快带动我市新能源产业高效开发,实现合作共赢发展。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央企、行业龙头企业及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我市资源开发及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项目开发建设。

(四)坚持新能源开发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原则。着力以光伏与农业、渔业、林业等产业相结合,风电与观光旅游相结合等模式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积极为项目周边乡村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通过项目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风电领域发展要求。

1.明确已签约资源开发时限。对已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企业,应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在12个月内完成风资源测风、编写风资源报告、可研报告、系统接入分析、各部门选址意见等前期工作,确保达到向自治区申报建设指标条件,否则原合作资源协议失效。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有效提升项目在申报争取自治区年度建设指标的竞争力。

2.加快项目建设。已获自治区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度建设方案文件要求在6个月内申报核准,按期实质性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以第一台风机基础浇筑为标志)、完工和实现并网发电,否则取消项目建设权限。

3.规范未签约风资源开发要求。对目前尚未开发的风资源,鼓励以风资源开发带动和促进风电装备制造及服务业协同发展,新增风电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

(二)光伏领域发展要求。

1.明确已签约资源开发时限。对已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企业,应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自治区能源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用地管理,完成可研报告、系统接入分析、各部门选址意见等前期工作,确保达到向自治区申报建设指标条件,否则原开发资源协议失效。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有效提升项目在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在申报争取自治区年度建设指标的竞争力。

2.加快项目建设。对已获自治区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度建设方案文件要求按期实质性开工建设、完工和实现并网发电,否则取消项目建设权限。

3.规范未签约光伏资源开发要求。对尚未开发的光伏资源,新增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加大对项目申报、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指导督导。

(二)压实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新能源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级各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申报、督促指导等方面加大力度,争取自治区对我市新能源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加强对全市新能源资源配置、开发等有关工作的指导,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优化、简化和规范流程,依法依规对项目开发建设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主动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要落实新能源产业发展主体责任,把握新能源产业发展特点及趋势,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在项目前期阶段指导协调做好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生态红线等颠覆性因素排查,避免出现因项目涉及生态红线、选址坐标重合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情况,扎实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供电部门负责并网规划制定,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并网申报等服务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鼓励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根据我市实际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及时制订和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保障体系,并逐项落实到项目选址、用地、税收、并网等关键环节。

(四)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建设指标,对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抓好全程协调督导,着力解决项目服务和要素保障问题,促使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按照“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梯次推进原则,建立健全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储备库,并把谋划的项目列入自治区规划盘子。

(五)规范协议签订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县(市、区)要全面贯彻全市一盘棋的开发资源要求,在与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报备,未经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各县(市、区)政府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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