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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第5部分:负荷能力评估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全国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46)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2-04-02 浏览:

1.编制单位及人员

《负荷能力评估》是《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系列行业标准的第5部分,牵头单位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有国调中心冷喜武、严亚勤及北京科东何蕾等。

2.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可调节负荷并网调控后接入能力、调度运行能力及自动功率控制能力的评估范围、评估指标及其评估方法。指出了文件适用于对车联网平台(电动汽车)、智慧能源服务平台(营销)、第三方独立主体(虚拟电厂)聚合商、大用户四类可调节负荷资源参与电网调控能力评估,对各类负荷能力评估可参照执行。

负荷能力评估范围包括资源接入、调度运行、APC控制,负荷接入及控制过程中应确保人身、电网和终端设备安全,并应符合GB/T 31464的规定,评估指标仅包括关键性性能指标,评估方法可包括日常自动评估、年度周期性自评。

在文件中规定了评估指标、指标计算方法及评估方式,可为调度机构及车联网平台(电动汽车)、智慧能源服务平台(营销)、第三方独立主体(虚拟电厂)聚合平台、大用户四类可调节负荷资源日常评估、周期性自评等提供依据。对涉及网络与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和指标的运行评估,宜按国家有关要求按年度抽查方式执行。

第5章 可调节负荷接入能力评估

指出了评估范围及评估指标。评估范围:可调节负荷接入能力评估对象为车联网平台(电动汽车)、智慧能源服务平台(营销)、第三方独立主体(虚拟电厂)聚合商和大用户四类可调节负荷,各类负荷与负荷调控系统间的数据交互应满足《第1部分:资源接入》的要求;可调节负荷接入能力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模型信息及实时运行数据;基础模型信息应包括组织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及电动汽车充电站基本信息、储能站基本信息、设备信息、控制信息;实时运行数据应包括装置测量的负荷电压(单位:kV或V)、电流(单位:A)、功率(单位:MW)、可上调功率(单位:MW)、可下调功率(单位:MW)、爬坡速率(单位:MW/min)、下调速率(单位:MW/min)等。评估指标主要有:车联网平台参与电网调控后装置信息采集覆盖率应为100%;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参与电网调控后装置信息采集覆盖率应为100%;第三方独立聚合商参与电网调控后装置信息采集覆盖率应为100%;参与电网调节的大用户信息采集覆盖率应为100%;基础模型信息完整率不应小于95%;遥信传动时间不应大于30s;遥测变化传送时间不应大于4s;可调节负荷每分钟爬坡速率和下调速率不应低于额定容量1%;接入电网的可调节负荷最大调节功率不应低于5MW;接入电网的可调节负荷连续响应时间不应小于1h;

第6章 调度运行能力评估

指出了运行能力的评估范围和评估指标。评估范围指出:可调节负荷应参与电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参与市场过程中,应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调峰能力,应接收出清结果,并按合理策略分解后向单体负荷下达指令,保证出清结果有效执行;调度运行能力评估主要对可调节负荷参与电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过程评估,评估参与市场申报数据有效性及其对计划曲线的执行情况。调度运行能力评估内容应包括参与调峰的月可用率、数据周期及调峰执行偏差等。评估指标主要包含:可调节负荷的可调节量不应小于在运功率10%;可调节负荷每分钟爬坡速率和下调速率不应低于额定容量1%;接入电网的可调节负荷参与电网调峰时长不应小于1h;可调节负荷参与电网调峰的月可用率不应低于98%;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负荷应及时、准确上送负荷实时功率,数据周期不应超过15min;聚合商平台对计划分解时间不应超过15min;可调节负荷参与电网调峰实际执行出力与下达计划偏差不应大于30%,大于30%应视为该时刻未执行;可调节负荷实际最大功率应能达到申报的可调出力上限,实际最小功率应达到申报的可调出力下限。

第7章 自动功率控制(APC)能力评估

指出了自动功率控制能力的评估范围和评估指标。指标评估范围为:可调节负荷参与电网APC等效调节,在参与电网调控过程中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自动功率控制(APC)应利用电网实时运行信息,结合实时调度计划信息自动调整可调控设备,实现电网的闭环调整,可调节负荷应具备实时数据处理、区域控制、APC性能监视等功能。评估指标有:可调节负荷的APC月投入率不应低于98%;可调节负荷的APC月可用率不应低于98%;APC调节下限不应高于在运功率的50%;APC调节上限不应低于在运功率的100%;1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额定容量的1%;参与APC调节的功率偏差不应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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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可调节负荷 并网 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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