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张瑞 国家能源集团 高波 大唐集团
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全面提速,全国首批8个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已开展多轮次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山西、甘肃等试点地区已经开展年度不间断结算试运行。在电力现货模式下,电能量交易结算工作更加复杂、繁重,但是市场主体的直观感受反而更加精细、准确、及时。市场主体能够自行通过逐日发布的分时电量、电价数据对每日电能量费用进行准确计算,费用预期从宽泛的范围变成了准确的数字。这与原有计划模式下被动接受电费账单、只进行简单核对的情况相比,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为发电企业走向自负盈亏的合格市场主体奠定了基础。
01、市场主体电费计算偏差仅为千分之一
在现货试点地区,电能量交易较非现货模式交易的品种更多、频率更高。具体来讲,从时间上划分,现货期间的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旬、多日、日滚动、日前、实时交易等;从交易方式上划分,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发电权交易等;从交易涉及范围来讲,包括省内交易与省外交易。这些交易反映在市场主体计量表计上只是“一个时段的一个数字”,其中几个或几十个成分只能依靠结算人员按照规则和已有合同进行分析,难度极大。
在这种交易频度超高、交易周期超短、多品种交易同时进行的市场化环境下,电费计算的精度能达到什么水平?管理水平较好的市场主体计算电费与交易机构结算单偏差仅为千分之一。这里的计算电费是指,月度结算周期最后一日,市场主体在收到交易机构结算单前,对本月电费收入的自行计算。
以电力现货连续试运行的首批试点A省为例,在现货模式下,市场主体电能量电费的计算与交易机构的结算结果之间的偏差率可控制在0.1%至0.3%范围,且计算项目清晰明了。该省某发电企业X月月度电能量电费为8000万元,企业内部电费计算与电网公司发布月度结算单电能量电费部分的偏差约为8万元,偏差率为0.1%左右。依据省内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工作相关规定,该偏差处于交易机构结算的合理偏差0.3%范围内。
但在原有计划模式下,虽然电能量品种只有3-5种,不需要进行多次报价、频繁交易,但是由于月度合同频繁调整,滚动执行,月度电费计算偏差却普遍在5%-15%水平。因此,在原有计划模式下,市场主体往往采用“算大账”模式,仅能简单计算本月“赔不赔”,既没能力也没动力做到精确计算。
在现货市场环境下,面对如此多品种、高频次、广范围的交易,市场主体对电能量电费预测精准、偏差可控,较计划模式的电能量电费计算工作而言出现了脱胎换骨的变化,精度有百倍的提高,对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很大,对经营活动由“拍头法”向科学决策转化提供了数据基础。
02、复杂交易缘何提升计算精度?
交易机构掌握全局数据,“以面算点”,监管的要求是电费计算偏差在±0.3%,而市场主体“在点算点”,却能达到千分之一。这种“复杂交易、计算准确”的逆直觉现象原因何在?
传统计划模式下,统购统销是电力运行的基础经济关系,年底完成全年的计划指标即可,合同内容简单,约定模糊,有问题由“领导协调”,缺乏激励相容机制,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难以对应系统物理运行,以安全为目标进行人工调整,鲜少考虑精确的经济关系。在当时环境下,结算规则不够清晰,信息发布不尽公开、完整,导致市场主体对结算单的复核工作无从开展,只能简单核对月度总电费后便匆匆收场。因此,一直以来,电能量电费的计算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是个“老大难”工作。
现货模式中有着明确的电力电量合约、清晰的电力现货结算规则、完善的结算信息以及综合素质逐步提高的市场参与者,给电能量电费计算提供了基础。
合同的约定更为明确、合理。对于中长期实物合约,现货模式下约定了合同注入点以及取出点,明确了各市场主体的平衡责任;对于中长期差价合约,商定了各时段电量、电价以及结算参考点,在厘清市场主体经济责任的同时,避免因结算参考点选取不一致导致交易纠纷。
结算规则的制定更加清晰、详尽。现货结算规则明确了市场成员在结算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对结算原则涉及的结算模式、周期、时段、电量及电价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定结算流程并要求市场成员严格执行。清晰、详尽的规则有效地促进了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对市场主体制定参与市场策略,完成复盘分析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相关结算信息的发布更加及时、透明。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结算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透明性对其复核结算结果是极其重要的。电力现货期间,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各环节成交的电量(负荷)、价格等信息发布时效性较强,日清分单据及月度结算账单按期公布,且账单包含的结算项目按所处市场及交易时序归集,便于市场主体完成结算复核工作。若结算单与内测结果偏差较大,市场主体可向结算部门提出申诉,进行复核。
现货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随着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入,一线电力现货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随之提高。在现货电能量电费计算、复核工作方面,基层现货参与人员通过积极主动参与规则的编制、研究、学习及运用,专业性更强、综合素质更高。参与者综合能力的不断提升,不但有利于持续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现货市场环境建设,而且对推动现货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通过近几年的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证明“市场主体一点都不笨”,只要将其放在正确的“市场海洋”,其不但“沉不下去”,而且还“游得很好”。
03、常见问题
尽管电力现货模式下的结算工作已较原有计划模式展现出了很大优势,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现货建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结算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足。
市场干预影响结算。发电侧中长期合约电量在D-1日公布后,仍存在被动调整的情形。例如,在2021年12月日清分单据核对中,某电厂有三分之一时间的合约电量出现后期调整的情况,导致全月电能量电费偏差率高达7%。这不仅给市场主体带来大量的数据复核工作,同时复盘标的日现货市场的电能量申报策略,可能有操作反向、影响企业收益的不利情况。
参数设置导致偏差。在实际结算中,日前市场电能量计算采用的综合厂用电率并非实际厂用电率,而是该企业前一年某时期的综合厂用电率。该处理方法导致电能量电费结算与实际有偏差,引起部分市场主体的不满。
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仅仅改进结算精度可以解决的。结算本身是交易全过程经济责任收口环节,结算环节看见的问题多为交易流程、市场设计中,经济关系没有理顺或错误处理在结算环节的投影。因此,应当建立“结算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市场设计——结算再行检验”的闭环管理机制。
综上,通过对比现货模式与非现货模式下的电能量电费结算情况,可以得出现货模式下市场主体电能量电费的结算较原有模式更加清晰、可控。同时,我们也要客观、清醒地认识到部分省份现货运行期间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改进提升的空间。
结算计算水平的提高是现货机制结合市场主体积极变化的一个缩影。相信未来通过现货市场机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将进一步提高对结算工作的重视程度,以结算问题为抓手,促进市场机制更加完善,加快电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