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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合能源服务的定义和特征
能源系统转型与能源服务升级相伴而生、互促发展,能源系统转型是物理基础,决定了能源服务升级的发展方向。随着中国能源革命的纵深推进,能源生产方式和能源消费理念发生深刻变化,能源生产由供给侧向终端用户侧延伸,能源消费理念从能源供应向能源服务转变。在此背景下,综合能源服务应运而生。
作为能源转型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能源服务新形态,综合能源服务的内涵随着能源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动态变化,目前产业界、学术界对综合能源服务的概念内涵有多种定义。总体来看,综合能源服务是面向能源系统终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通过能源品种组合或系统集成、能源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等方式,使用户收益或满足感得到提升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提供面向终端的能源集成或创新解决方案。
从业务内涵看,综合能源服务包括“品类+”“技术+”“模式+”“系统+”四类业务。“品类+”指对不同品类的能源进行组合供应销售,提升客户用能便捷程度;“技术+”指应用能源、数字化等新技术对设备、服务进行升级改造,提升能源产品和服务质量;“模式+”指应用新模式进行资源重组、流程再造,提升客户用能体验;“系统+”指基于集成化能源系统,实现协同运行、互补增效,构建整体解决方案。
作为能源服务的高级形态,综合能源服务旨在提供符合能源发展方向、契合用户实际需求的能源解决方案,是推动能源革命的重要举措。同时,综合能源服务能够有效提升能效、促进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综合能源服务将是推进中国能源低碳发展、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和2060年前碳中和愿景的关键着力点。
综合能源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综合能源系统的建设。建设综合能源系统的目的是有效提高社会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实现社会能源的可持续供应,同时提高社会能源供用系统的灵活性、安全性、经济性和自愈能力。综合能源系统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综合能源系统可实现不同供用能系统间的有机协调,可提高社会能源供用的安全性、灵活性、可靠性。传统的社会供用能系统,如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系统,往往是单独规划、单独设计、独立运行,彼此间缺乏协调,从而造成社会供用能系统整体安全性低和自愈能力差的问题。如2008年初我国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起初电力系统中的故障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殃及其他供用能系统,还引发交通、通信、金融、环境等多个要害部门瘫痪,不仅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经济损失,还危及国家和社会安全。这次灾难揭示出供电系统的一个致命隐患,即在大电网瓦解的极端情况下不具备足够的自愈能力。而电能供应是其他供用能系统可正常运行的前提,供电系统的这一缺陷将直接导致整个社会供用能系统整体安全性和自愈能力降低。已有研究已表明,单纯通过加大某一供能系统(如供电系统)的投入来提高其安全性与自愈能力,会面临难以承受的高昂成本,同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通过构建综合能源系统,利用其核心技术来实现各供用能系统间的有机协调与配合,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可能途径。
2)综合能源系统可利用不同供用能系统间的互动能力实现能源的优化调度,有利于提高社会供能系统基础设施的利用率。供电、供气、供热/冷系统的负荷需求均存在明显峰谷交错现象,但目前各供能系统只能按自身峰值负荷进行单独设计与建设,由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设备利用率低下的问题。美国统计结果显示,其供电设备平均载荷率只有43%,载荷率在95%以上的时段不足5%;而我国的供电设备利用率更低,统计显示其平均利用率不足30%。设备利用率低下问题同样存在于供气、供热/冷系统,已造成社会资金的巨大浪费,还加大了各供用能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而综合能源系统可通过各子系统间的有机协调,缓解或消除上述问题。如可利用供电系统低谷时段过剩电能产生冷/热能并加以存储,在电力高峰时段使用,通过供电与供冷/热系统的有机配合,从而达到实现同时提高供电与供冷/热系统设备利用率的目的。
3)综合能源系统可实现各类能源的优化利用,提升综合能源利用率,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实现人类社会能源可持续发展。当前全球经济的发展仍高度依赖一次化石类能源,如2018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约138.6亿吨油当量,化石类能源约占84.7%。化石类能源资源是有限的,按现有开发利用模式,将难以支撑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和可再生等新能源规模化开发,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途径。综合能源系统可利用各供用能系统之间,在生产、输配、消费、存储不同环节间的时空耦合机制和互补替代性,建立起多种能源间的协同利用机制,一方面可实现不同品位能源的梯阶利用,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另一方面还能弥补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能流密度低、分散性强和间歇性明显等问题,提高其规模化开发利用水平,从而支撑人类社会能源可持续发展。
4)智能电网是综合能源系统的核心与关键。综合能源系统的基础是智能电网,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作为清洁、高效和便利的二次能源,电能已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其他社会供/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电力的供应,且很多其他形式能源需要首先转化成电能方可规模化开发利用,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二是智能电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下一代电网,允许各种分布式发电设备即插即用地接入电网,以实现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利用;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可自愈地应对来自电网内外的各类扰动;协同各种能源利用环节,可实现电气设备利用率和能源综合利用效能的显著提高。智能电网与综合能源系统的实现目标完全一致,不同处仅在于智能电网仅着眼于电网本身的发展,而综合能源系统则着眼于整个社会能源体系。由此不难看出,智能电网是综合能源系统的基础,而综合能源系统必将成为智能电网的终极形式。
二
综合能源服务主要商业模式
>>开发模式
综合能源服务的开发模式主要包括:EMC模式,能源托管方式,设备租赁方式,BOT模式,BOO模式,PPP模式,B2B模式等。
(一)EMC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服务机制,通过共享来降低能源成本,从而回收投资获取利润。这类节能投资模式鼓舞并支持客户通过对将来的节能利润进行利用,进而对设施予以更新和改造,基于此来达到减少运作成本的目的;同时,还可由综合能源服务企业通过对总体能源支出进行承包亦或者是对节能收益进行许诺等诸多形式,使用户能够享受到优质化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存在四类形式,具体如下:
1)节能利润分享型。在这种模式之下,综合能源服务企业主要是供应资金与服务的主体,通过客户的参与与协助,共同对综合能源技术升级项目进行贯彻执行,在合约存续期间和用户通过协商的比重来对节能利润进行共享;在合约到达期限之后,项目利润与所有权由客户持有,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这种类型模式的关键在于节能效益的确认、测量、计算方法要写入合同。为减少面临的支付风险,客户可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提供多元化、多维度的节能利润支付保障。
2)能源费用托管型。在这种合约类别之下,主要是客户委任综合能源服务企业来提供投资,基于此对能源体系做出有效的节能升级,并实施高效的运作管控,根据两方协商的结果,把这种能源体系的资源费用交付于综合能源服务企业来负责管控,而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对节省下来的资源费用享有所有权,在项目合约到期之后,由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将技术装备无条件交付于客户,自此之后所形成的一系列节能利润都为客户所有。
3)节能量保证型。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协商由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资,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用户向综合能源服务企业来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倘若项目并未实现许诺的节能量,那么根据合约条款,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必须负担一定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亏损。倘若节能量和许诺的规模对比超出甚远,那么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应当和客户依据协商的比重,对一些超出承诺的节能利润进行共享。在项目合约期满之后,综合能源设施要无条件地交付于客户使用,同时自此之后形成的所有节能利润应当为客户所有。
4)融资租赁型。融资企业投入资金来对节能服务企业所开发出的节能设施与提供的节能服务来进行购置和消费,把节能设施承租于客户运用,参考合约规定的期限对客户征收一定的租赁费。在此过程里,节能服务企业主要承担着对客户能源体系予以升级与优化,同时在合约存续期间动态化地检验节能量,确保节能获得良好成效的职能。项目合约期满之后,融资企业应当把节能装备无条件交付于客户进行应用,同时后期形成的所有节能利润应当为客户所有。
(二)能源托管方式
能源托管方式主要是和托管行业领域所提出的能源消费托管服务节能制度独立而言的一种崭新模式,主要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专家型的能源服务。
能源托管重心主要体现在管理,目的在于对客户供应优质、高效的能源价值服务,其包含两种类型,首先是全托管类型,其次是半托管类型。就前者而言,具体内容涉及到对设施运作与监管、保养维护、监测是否达到环保标准、维系平时资源需求、经营和运作成本支出等方面的管控,最后将能源交付于用户运用。就后者而言,具体内容涉及到常规设施运作管理、保养与维护等诸多方面。
(三)设备租赁方式
设备租赁方式是设备使用人将设备租赁给设备所有人(如租赁公司)并支付一定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设备使用权而不改变设施所有权的新型交换模式。设施租赁可被划分成两种类型,首先是经营租赁,其次是融资租赁。它的实现形式与渠道包含下面五类。
1)直接融资租赁。依据承租公司所做出的选择与决策,由设施制造商来对所需设施进行购置,同时把设施租赁于承租公司进行利用。在到达租赁期限之后,承租公司拥有设施的所有权。这种模式主要对固定资产大型装备购买与消费、公司技术改良与优化、设施更新与升级具备普遍适用性。
2)售后回租。承租公司参考实际的公允价值,把全部设施售卖于租赁者,接着通过融资的模式,由承租者对设施进行租赁。就法定关系而言,租赁者享有设施所有权,而实际上设施获得的收益与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承租公司进行负责。这种模式对流动资金和自持资金明显匮乏然而存在新型投资项目的公司,以及内部存在升值空间较大资产的公司具备普遍适用性。
3)联合租赁。租赁者和其他存在租赁资质的单位都充当着联合出租者的角色,协同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有效手段把设施租赁于承租公司。通常来说,战略合作者是租赁企业、财务企业以及其它诸多存在租赁资质的单位。
4)转租赁。具体指的是将同个物品作为标的物所衍生出的新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这类业务模式里,租赁者主要通过其他出租者来对租赁物予以承租,接着采用转租的形式交付于承租者,第一出租者享有对租赁物的全部所有权。在这种租赁方式之下,对彰显专业优势大有裨益,同时可以显著降低关联交易出现的概率。
5)融资租赁。通过租赁两方对租赁的时间期限与彼此承担的付费义务加以确认,出租一方主要根据要求来供应相关设施,同时通过租金这一有效手段对设施的所有资金进行回笼,出租方无需负担设施的性能保障、维修保养等一系列责任。
(四)BOT模式
BOT模式属于一项常见的能源综合服务投资模式,综合能源服务企业不但要负责承建综合能源中心,同时对该中心的设施持有所有权,而且需要承担运作管理的职能。在项目合约到达期限之后,可以根据协议价把能源中心出让于客户。出让之后的运作管理一方面可通过受让者来自主实施管控,另一方面还可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出让者来实施运营与管理,但在这一情形下,需要缴纳一些服务管理费。这种方式之下,又可被细分成三类:第一是独立投资型,第二是多方投资型,第三是合作投资型。
(五)BOO模式
BOO模式主要指的是由政府(或企业)授权的综合能源服务商投资建设新的或升级的综合能源项目,能源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再由综合能源服务商与用能客户签订供需合同,提供综合能源服务。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项目总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六)PPP模式
PPP模式是指政府(或企业)与综合能源服务提供者基于特许协议的前提下,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方面构建密切协作联系,同时建立共同分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商业合作体系。
就能源产业领域而言,对PPP模式加以运用的时候,具体体现在三种类型的项目上:首先是电力建设项目以及新能源项目,比如电力能源供给与配电网升级改造、微电网项目建造与升级、核电设施开发和服务、乡村地区电网升级项目、分布式资源发电项目、智能电网项目、充电设备建造运作项目等;其次是天然气类型与石油化工类型的项目,比如天然气储备基础设备建设、城市配气管网与储气设备建设项目、油气管线建设项目等;最后是煤炭类相关项目,比如煤气发电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项目等。PPP模式可以有效促进资源和资金的高效利用,降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风险,更好地保护双方利益。
(七)B2B模式
随着能源互联网的发展,B2B(电网公司与节能设施生产制造厂家、电力营销企业、工业园区、能源服务供应商、综合能源服务供应商之间的互动)、B2C(电网公司或综合能源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互动)、C2C(用户交互)和O2O(线上线下交互)可能会成为综合能源服务未来应用最多的开发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极大地降低用能成本,为用能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可以促进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拓展市场潜力。
>>运营方式
对于能源综合服务所涉及到的基础业务形式,可由能源供给侧与消费侧两点切入,借助信息物理体系以及能源传播网络体系,达到能源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的交换与互动,以及综合能源管理平台和信息增值服务。目前综合能源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营方式:
(一)增量式配电网利润分配方式
所涉及到的业务类别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
1)供配电服务。这类服务指的是增量配网业主对于电力客户所供应的一系列基本服务,具体来说包含对配电网络进行投资建设、运作管理、合理调度、保养和维修、升级和改造等一系列服务。
2)售电业务。在开展相关售电业务过程里,售电企业可和电力客户通过商讨的形式来对电力能源在市场里普遍的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无需被配电地区所约束,能够自由购电。
3)增值服务。对增量配网业主而言,可通过付费的形式对客户供应一系列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含对客户供应电能使用计划、用电设施运作和维护、电力能源节约与增效、智能化使用电能、综合能源服务等一系列服务项目。
4)保底供电服务。现阶段增量配网以商业领域与工业领域的电力用户提供服务为主;针对普通民众、公益服务、国家公共事业、农业等一系列用电领域,主要根据各个地区的目录营销电价来进行贯彻实施。
(二)配售一体化模式
拥有配电网资产的综合性配电公司从售电和配电网业务中获取利润。在企业配电网运作与管理的范畴之中,用电客户可通过和配售电企业签署合约的形式来使用电能资源,企业在对输电网运营商付费用电以外,其余收益可由企业所有,在将购买电能投入的成本、建设配网所投入的资金和运作管理成本扣掉之外,企业可以得到配电收益与售电收益;倘若用电客户和其他售电企业签署了电能使用合约,那么企业仅仅征收配电费,基于此来得到配电收益。
(三)多种能源服务模式
综合能源服务提供商提供电、燃气和热力、冷水等服务中的若干或全部能源服务。用户可以单独与综合能源服务商签订能源消费合同,也可以使用综合能源服务商提供的综合能源套餐。
(四)配售一体化和综合能源服务相结合的模式
在这一模式之下,主要由综合能源服务商来贯彻实施各项配售电业务,并为用户提供能源增值服务。一方面,综合能源服务商在开展售电业务过程中,能够由市场化形式的协议购电里获得一定的收益,与此同时,能够由集中竞价交易过程里得到发电侧以及购电侧两者所存在的利差收益。除此以外,也能够得到电力客户所提供的需求信息数据。由另一个角度而言,还将用户的用电数据作为有力支持,基于此使用户能够获得运作维护、节能升级、效能监测、定期检修等一系列综合用电服务,不但可以使用电客户的用电品质得以提升,增加用户的忠诚度与信赖度,而且能够由获利空间较大的服务类业务里得到越来越多的收益。
(五)虚拟电厂营销方式
在广阔的范畴与空间之中来建设虚拟电厂,主要将持有数量庞大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所有控制权、获得可再生资源的市场化营销制度及精度、效度较高的软件核算方式、拥有分布式储能设施等装备作为重要的基础与前提,同时依附于这种虚拟电厂所具有的电力共享池体系来提供全新、领先的售电方式。这一新型的营销方式对各种分布式能源进行聚合、优化控制和管理,使参与电力共享池的客户可以彼此方便、高效地进行电力交易,且利用彼此所持有的分布式储能设施,使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利用率达到最高,同时为电网提供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减少外购电,从而显著减低用电成本。
内容来源于《电力技术情报》202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