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首屏板块>储能政策 返回

关于对《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经认真梳理分析,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针对“应当明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改、规划、应急、住建、消防等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明确联动机制”的意见建议,部分采纳。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字〔2022〕6号)已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办法》中不再描述。同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2.针对“删除低于小型储能电站划分标准的,参照小型储能电站要求执行”的意见建议,未采纳。理由:《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规范》(DB11/T1893-2021)第4.1.1条,按照不同储能类型对小型储能电站功率和能量进行了划分,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运行和监督管理,经综合对比,存在低于小型储能电站划分标准但高于《办法》中划分标准的储能电站,考虑安全风险,这类储能电站应参照小型储能电站要求加强运行安全管理。

3.针对“可建立EWS储能预警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黑匣子是独立于BMS,PCS,EMS的第四大系统”的意见建议,未采纳。理由:建立EWS预警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黑匣子是对储能电站安全运行的提前预防和预处理,《办法》中已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方式可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分享到:

关键字:储能电站

中国储能网版权说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中国储能网:xxx(署名)”,除与中国储能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储能网)”的作品,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代表中国储能网赞同其观点、立场或证实其描述。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版权问题与本网无关。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

4、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661266197、 邮箱:ly8351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