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十四五”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函〔2022〕57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十四五”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业主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十四五”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原计划2022年内开工(完工)的示范项目,应抓紧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争取早日完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开工(完工)的,将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同时暂缓受理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下批次示范项目。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导服务,全力推动本地“十四五”第一批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完成示范项目年度开工、投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方案》目标责任考核。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对于确实难以开工的,可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同时优选2022年11月底前可开工的新型储能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评审后补入第一批示范项目名单,补充上报的项目容量应与被取消项目容量相当。
四、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电网侧示范项目可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充电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上网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电网侧示范项目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鼓励电网侧示范项目示范项目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充放电价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五、已投运的用户侧示范项目,可优先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侧响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清。
联系人:蓝智晖、胡哲晟;联系电话:0571-87055406
附件:浙江省“十四五”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