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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输配电价改革迈出新步伐、取得新突破

作者:程晨璐 李嵘 董鹤云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2023年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和新型电力体系构建意义重大。

电网作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主要提供基础性、公益性输配电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基本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国际惯例,政府需对电网通过电价管制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总体思路,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以三年为一个核价监管周期,在开展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电网输配电价。2015年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完成第一监管周期(2015—2019年)输配电价改革,建章立制,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2020年进一步核定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年)输配电价,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巩固改革成果。

从《通知》内容看,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迈出了新步伐,在新的起点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尽可能实现分电压等级

不分用户核定输配电价

全面实现了分电压等级

核定容(需)量电价

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启动后,原目录销售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沿袭至输配电价中。同一类型、不同电压等级用户长期按同一水平执行,不利于用户公平合理承担电网成本,也不利于理顺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增量配电网为例,国家已开展5批增量配电试点改革,各地增量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用户电压等级一般较低、多为35千伏及以下,而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互联多为110或220千伏,在各电压等级容(需)量电价水平一致情况下,增量配电网企业向低压用户收取的容量电费和向省级电网上缴的容量电费基本一致,难以实现容(需)量电费在增量配电网和省级电网之间的有效分享,增量配电网企业对此反映较为强烈。此次《通知》创新核定分电压等级容(需)量电价,形成更加合理的分电压等级价差,理顺了“大电网”与“小电网”的关系,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体系、促进电网形态向“大小网”兼容互补发展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创新建立了负荷率激励约束机制

2019年,国家对原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取消了合同最大需量不低于报装容量40%的限制。这一举措切实降低了企业、特别是疫情冲击下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负担,但客观上对用户申报高于实际需求容量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易产生“大马拉小车”现象,增大了电网冗余投资、降低系统整体运行效率。《通知》明确需量电价统一按容量电价的1.6倍确定,同时为负荷率较高用户实施打折优惠,规定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对应功率因数约0.9、负荷率约40%)及以上的用户当月需量电价按9折执行,既有效发挥电价信号功能,引导用户根据自身负荷行为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网整体经济性,又保障了电网足额回收需量电价对应准许收入。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直接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第一、第二周期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并存的“双轨制”时期,输配电价通过对标电网购销价差确定涨(降)价金额后调整现行输配电价表核定,执行对象主要为市场化工商业用户。在2021年国家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背景下,第三监管周期真正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并由工商业用户全面执行,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为电网加快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后续配套建立电网准许收入清算制度、实现政府从“管电价”向“管准许收入”转变创造了良好条件。

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由政府核定抽水蓄能容量电价,随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通知》明确,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作为系统运行费的组成部分在输配电价外单列,并在输配电价表中公布核定的具体容量电费水平。这样安排,保持了输配电价的独立性。有效厘清输配环节和上网环节费用的界面,“桥归桥、路归路”,还原输配电价用于回收电网准许收入的功能定位,便于后续持续加强监管。清晰传递出系统调节资源费用的概念。在新型电力体系建设背景下,具有波动性、间歇性的新能源发电加快发展,需加大灵活性调节资源建设力度、不断提升系统消纳能力。在此背景下,创新提出系统运行费的概念,引导社会公众逐步接受“全社会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买单”和“谁受益、谁承担”的理念。此外,设立系统运行费,也将为后续地方在国家指导下探索深化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建立燃煤发电容量电价等改革,提供合理疏导相关成本的渠道。

上网环节线损单独计算

长期以来,上网环节线损包含在目录销售电价以及由其沿袭而来的第一、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之中,由电网统一采购、统筹消化。《通知》明确上网环节线损率并要求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有利于用户更加及时充分感受购电线损变化,促进电网企业精益管理、增效降损,也有利于后续更加准确开展电网准许收入监管与清算。此外,《通知》注重强化与上网环节线损现行执行方式的有效衔接,明确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工商业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确保执行过程中相关主体易理解、易接受、易操作。

从2015年破冰以来,连续三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接续发力、不断向纵深推进。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迈出新步伐、取得新突破,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确立现代化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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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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