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6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河南省储能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市场机制、政府补贴等,将对河南省的储能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实施意见》制定了河南省的储能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全省新能源项目配套储能规模达到470万千瓦以上,用户侧储能规模达到30万千瓦以上;新型储能规模达到 5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600 万千瓦。
新能源配储,是河南省储能发展的最主要驱动因素。《实施意见》指出:2021年及以后河南省年度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
新能源项目投产后,配建或租赁的储能设施未达到项目承诺水平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扣除其并网容量。配套的储能项目晚于新能源项目建成投产的,由储能项目企业承担其滞后期间新能源场站发电损失。
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 10%、时长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企业后续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其存量项目配置的储能容量可与新建项目配套的储能容量叠加参与竞争排名。
在应用模式上,河南省将重点发展独立储能,支持新能源租赁独立储能容量,《实施意见》指出:
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的独立储能电站。
在市场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对独立储能的容量租赁价格、租赁年限、充放电电价、调峰辅助服务价格及调用时长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用户侧储能,《实施意见》指出:储能设施充电执行谷段电价政策,每日23 时至次日7时谷段时间充电时,谷段电价按平段电价的 41%执行,其中,每年1月、7月、8月、12月谷段电价按平段电价的47%执行。上述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 (需) 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另外,除以上措施外,河南省还针对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制定了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指出:此类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
《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