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标志着为期两年半的立法过程迎来最关键的里程碑。依据正常的立法流程,理事会须正式批准该文本,并在欧盟官方公告上发布,法规将在其后的20天生效。该法规将逐步废除并取代已无法满足行业发展要求的《电池指令》,对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以《电池指令》为基础,从其管控要求、成效及局限性出发,剖析《新电池法》的出台的必要性。
《电池指令》主要管控内容及成效
2006年,为了减少电池和废电池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欧盟颁布了现行唯一一部针对电池的立法——《电池指令》 (Directive 2006/66/EC),该指令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对电池的分类
令适用于市场流通的所有电池,并根据用途将其分为便携式电池、汽车用电池(不包括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工业电池三类;
对有害物质含量的管控要求
该指令要求电池生产商需保证投放到市场上的所有电池中有害物质汞和镉的含量不高于0.0005%和0.002%;
电池标签的要求
所有电池需随附符合成员国要求的电池标签,用于记录电池生产、回收要求及危险物质含量信息;
废旧电池回收的要求
指令要求所有生产商须承担废旧电池回收主体责任。成员国需建立废弃电池的收集计划,以满足《电池指令》设定的回收率目标(2012年9月前达25%,2016年9月前达45%);
电池材料再利用效率的要求
指令要求生产商承担收集责任,成员国必须监测收集率和回收效率,并规定2011年前铅酸电池、镍镉电池及其他电池的再利用效率至少应达65%、75%、50%。
经过十余年的实践,《电池指令》有效地降低了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成员国基本完成了2012年的废旧电池回收率目标,但2016年的回收率与该年目标稍有差距。对于电池材料回收效率,大多数成员国也均完成了相应目标。《电池指令》对于减少废旧电池随意处置、提高资源循环利用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来源:中国储能网图库
《电池指令》的不足
随着电池技术的不断革新与碳中和要求的提出,《电池指令》已无法满足管理需求。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0日公布了一项新的欧盟电池立法提案—《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旨在弥补《电池指令》的不足,加强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新电池法》的出现,解决了《电池指令》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新发展问题
《电池指令》是在十多年前通过的,已无法很好地适应电池行业的新发展。《新电池法》在《电池指令》的基础上将车用动力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单独分类,更符合目前电池行业的发展与趋势;
环境保护问题
《电池指令》没有对废旧电池收集率要求细化到具体电池类型,对于不合标准的原材料开采/加工也没有相应的限制,无法很好的解决环境问题。为推动产业向绿色低碳发展,《新电池法》对环保提出了更全面、更定量的要求。法规对不同类型的电池回收率进行细化规定,同时提出对动力电池产品的碳足迹限值要求,将电池碳足迹分级与最大碳排放限值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此外,除中小企业外,法规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投放电池的经济运营商(欧盟电池制造商或进口商)均须制定并遵循符合国际标准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
资源利用效率问题
《电池指令》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中关键金属材料锂、钴、镍等的回收再利用规定,故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背景下动力电池中有价材料的有效回收及再利用。《新电池法》为提高资源利用率,制定了更细化的废物收集目标、电池及关键材料回收率要求与再生材料使用比例要求;
信息公开问题
电池产业的信息透明度及各方利益协调对于推动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电池指令》提出的信息共享无法实现对产业链透明化的需求与多方利益的各取所需。《新电池法》要求市场上所有的电池均需在电池本体上标有明显的包含电池关键信息的二维码标签,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分类、化学物质及有害成分、碳足迹等,供不同市场参与主体分权限查询。
梯次利用问题
《电池指令》缺乏对于电池拆卸的相关规定,且未明确梯次利用产品的回收责任,阻碍了对梯次产品回收的积极性。《新电池法》强化可移除性相关要求,对可替换性提出新要求。并规定梯次电池生产商应承担生产者责任,其产品也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新电池法》充分弥补了《电池指令》的不足,推动着电池产业的健康绿色发展。未来,中汽数据将持续推进动力电池可持续发展,深入研究海内外政策法规,联合海外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业,做好基于《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及其细则出台的追踪和研究工作,同时推出针对再生材料使用、电池护照平台及海外法规应对等综合法规咨询服务,助力企业合规出口欧洲,打造有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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