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全国各区域9月代理购电电价表已公布。9月全国大部分区域不再使用夏季尖峰电价,峰谷价差相较于8月份变小。
以35千伏工商业两部制电价作为分析对象,储能与电力市场发现:
17个区域峰谷价差超过0.7元/kWh,广东(珠三角五市、江门市、惠州市)峰谷价差排在前三,分别为1.1961元/kWh、1.1895元/kWh和1.1501元/kWh。
不到5成的区域,9月峰谷价差同比增长,江西峰谷价差同比增长为109.07%,连续3个月峰谷价差同比增长超过100%。
北京自2023年9月起细化峰谷价比划分;广西自2023年8月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更新
根据储能与电力市场持续跟踪,各区域的分时电价机制还在不断完善。
8月21日,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比较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峰谷时段划分没有变化,但峰谷价比划分更加细化。
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峰谷价比。
不满1千伏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71:1:0.36,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71%,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4%;
1千伏及以上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两部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6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广西于7月31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每年迎峰度夏(暂定6月至9月)、迎峰度冬(暂定12月和次年1月)期间,可对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规定执行范围内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月份可视情况调整。自2023年8月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新能源消纳、天气变化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再对尖峰电价机制进行完善。
9月峰谷价差情况
9月全国不少区域已经不是夏季用电高峰,不再使用尖峰电价,如河北南、冀北、蒙东、吉林、青海、广西等地。各地分时电价如下表所示。
全国17个区域峰谷价差超过0.7元/kWh,比较8月份24个区域峰谷价差超过0.7元/kWh,区域范围明显缩小。
其中,峰谷价差超过1元/kWh的区域有5个,主要在南方区域。分别是广东(珠三角五市)、广东(江门市)、广东(惠州)、广东(东西两翼地区)、湖南。
9月峰谷价差趋势分析
9月,不到5成区域峰谷价差同比增长。
2022年9月 VS 2023年9月
47.22%的区域,9月峰谷价差同比增长,江西峰谷价差同比增长为109.07%,连续3个月峰谷价差同比增长超过100%。
2023年8月 VS 2023年9月
绝大部分区域9月峰谷价差环比下降,主要是季节变化,进入9月,大部分区域不再使用尖峰时段电价。
各地峰谷价差详细数据如下表所示。
各区域2023年9月工商业用户电价如下所示。
北京
广东
浙江
上海
江苏
安徽
甘肃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南
冀北
河北南
天津
湖南
湖北
山东
重庆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东
宁夏
青海
江西
山西
陕西
四川
云南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