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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容量电价”政策要求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范围
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不包括: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
容量电价水平
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固定成本,全国统一为330元/千瓦·年,回收比例因地区而异,主要为30%和50%两档,分别对应100、165元/千瓦·年。2026年起,回收比例将进一步提升至不低于50%。
电费分摊
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容量电价”度电分摊成本测算
以新疆为例,我们对煤电容量电价增加的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成本进行估算如下:
2024年新疆全社会用电量约4500亿千瓦时,其中:工商业用电量约为3600亿千瓦时。系统内公用机组约4800万千瓦,按照2024-2025年新疆煤电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年计算,煤电容量电费约为48亿元,分摊到工商业用户的度电成本约为1.3分/千瓦时。
预测2026年新疆工商业用电量约4000亿千瓦时,公用煤电装机约5000万千瓦,按照2026年回收比例提升至50%考虑,容量电价为165元/千瓦·年,煤电容量费用约为82.5亿元,分摊到工商业用户的度电成本约为2.1分/千瓦时。
需注意的是,上述仅为煤电容量电价对用电成本影响的初步估算,实际上煤电的电量电价可能因容量电价而“此长彼消”,用户电价的上涨幅度还需结合两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何去何从?
在业内的多年呼吁下,抽蓄两部制电价、煤电容量电价政策相继出台,对促进抽蓄健康有序发展、稳住煤电兜底保供作用意义重大。对比之下,新型储能应以何种价格机制实现投资回收?对此,我们认为:
01.当前新型储能的发展多与新能源建设指标捆绑,通过新能源售电收入转移支付可疏导部分成本,不太可能按照煤电统一容量电价和回收比例的方式进行回收。
02.与抽蓄相比,新型储能技术路线多元,性能指标各异,造价区别较大,且其实际发挥的调节作用有待验证,项目规划管理流程有待完善,预计难以参照抽蓄,按照固定收益率方式执行“两部制”电价。
03.为促进储能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国家和地方会逐步探索实施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且很大可能会采用竞争性价格机制。
目前已有山东、内蒙在内的多个省份在积极探索新型储能的价格机制。近日内蒙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其中明确: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补偿上限为0.35元/千瓦时。未来各地新型储能的价格机制很大可能会与内蒙模式相似,采用竞争性机制、按照“价低者得”方式确定容量补偿或容量电价方案,以避免电价过快上涨,同时鼓励新型储能技术升级和降本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