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12月1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印发《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首次并网调试程序、转商程序、辅助服务分摊标准以及调试电量电费等条款。
独立新型储能并网主体首次并网调试签订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拥有独立储能的电力用户申请并网调试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拥有独立新型储能的并网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拥有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应在申请并网调试运行前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独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独立储能调试期辅助服务分摊标准
按商业运营机组在调峰、调频等市场化辅助服务规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摊标准的2倍计算;
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
原文如下:
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我办组织编制了《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591-87028915,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cfjb@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并网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并网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应在申请并网调试运行前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相关工作。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备案。
(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
(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公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办理并网调试业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及技术要求等。电力调度机构按附件1格式出具并网运行意见书。
第三章 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第七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核电机组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全部试验项目且连续满负荷运行时间达到168小时。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第八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抽水蓄能电站和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第九条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第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进入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一条 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并网主体分别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后,以正式文件(格式详见附件2)将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收到并确认并网主体报送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材料完整后,按附件3格式告知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发电机组和独立储能按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火电、水电机组自首次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第五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首次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首次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
第十四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按照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规则进行电费结算。
若发电机组受限于计量表计配置或当前计量采集技术,无法准确区分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与商业运营的电量,发电机组全容量进入商业运营前的电量暂按调试运行期电量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五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以下顺序优先确定的电价结算:
(一)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价格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类型 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 ;
(三)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
(四)同类型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结算平均价(不含外送交易、未区分环境价值的绿电交易、辅助服务和补贴价格)。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以及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的电量电价不得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含竞配中标电价)。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首次调试并网时点在《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印发之日前的,调试期价格按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首次调试并网时点在《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的,调试价格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者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规定,与相关企业结算调试电费。
第十九条 首次并网至进入商业运营前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日计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
(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集电线路上所有机组/阵列均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为准。
(三)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按商业运营机组在调峰、调频等市场化辅助服务规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摊标准的2倍计算,不考虑调峰辅助服务规则中联络线安控机组、热电机组、水库最小生态以及有通航要求的水电站减免分摊的情况。
(四)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
第二十条 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运营:
(一)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时刻起。
(二)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
(三)属于抽水蓄能电站和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大坝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从逾期时刻起。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降级满1年次日起;大坝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第二次注册登记为乙级或丙级满1年次日起。
其中,由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等原因,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在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请重新进入商业运营。这类机组在退出商业运营期间,仍然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在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至重新进入商业运营前,上网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执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自退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原则上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先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由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按本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内已出台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对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