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通知》要求夯实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基础能力,电力企业应建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管理体系。增强运行风险监测及分析预警能力,2025年以后新建及存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强化安全运行监测数据管理,纳入行业分析范畴的风险监测信息应包括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信息,一级报警信息、通信状态、有功功率等运行安全状态信息;充放电量、上下网电量、充放电小时数、停运小时数等月度安全运行情况信息,以及产品质量、隐患缺陷分析等专项调研信息。通知落实进一步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政策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管理。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须制定新型储能电站并网细则及并网服务工作指引等,明确并网流程、相关标准和涉网试验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组织新型储能电站开展并网验收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并网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涉网试验。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方式,明确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技术要求。鼓励存量新型储能电站开展技术改造,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满足相应技术条件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开展新型储能电站并网及调度工作。通知落实将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政策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地方储能政策解读
贵州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系统需要,按年度编制发展方案,发布建设规模容量。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负荷中心、电网调节能力较弱及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区域,重点建设规模不低于50MW/100MWh项目。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办法的执行有利于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信息来源:贵州省能源局网站
山东
山东省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电源侧储能:支持火电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电力市场。电网侧储能:新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执行基于市场化模式下的“电量电价+容量电价”两部制上网电价机制。经省能源局确定的示范项目,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用户侧储能: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扩大电力市场用户零售套餐约束比例,免除新型储能深谷时段市场分摊费用。新的政策措施,有力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来源:山东省能源局网站
山东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
《技术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额定功率为500kW且额定能量为500kWh及以上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主要从总平面布局、建筑与结构、电气与控制、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等几个方面规定消防要求。其中火灾监测和抑制过程方面,要求分为早期预警、灭火抑制、防止复燃三个阶段;在防火距离方面,针对预制舱 (柜)、厂房式储能系统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南的执行将对山东省的储能系统、储能电站的设计产生直接积极的影响。
政策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北京
北京市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鼓励新型储能企业面向长寿命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关键技术、材料部件、重大装备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在五环外工业厂区、物流园区、数据中心等非人员密集区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对制造业企业在厂区或所在园区内配置新型储能设施,实现能源高效利用的,按照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资金。支持光储充检、光储充换、车网互动(V2G)等新技术新模式示范推广。政策措施将推动北京市新型储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有效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政策来源:北京市经信局网站
天津
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方案指出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合同电价为其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价格;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合同电价为电力用户从储能企业购电价格,等于其上网电价。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
信息来源:天津市工信局网站
四川
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并网管理细则要求,容量4MW/4MWh及以上的新型储能应具有AGC功能,对20MW/20MWh以下的新型储能实施一次调频动作正确性考核。明确新型储能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新型储能AVC投运率不得低于 90%。纳入并网管理细则的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10MW/20MWh。
辅助服务管理细则提到新型储能自首次并网之日起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00元/兆瓦时,纳入辅助服务管理细则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 4MW/4MWh。两个细则明确了新型储能的并网管理及参加辅助服务的规则。
政策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网站
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实施细则明确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保障高峰用电需求的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的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0.5万千瓦、不超过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8小时。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满足新能源场站并网运行要求、为有明确服务关系的新能源场站调峰、促进相关新能源发电主体提高利用率,电站的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暂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0.35元/千瓦时,补偿期暂按10年考虑,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不享受容量补偿。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出售容量等其他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租赁费用由承租的新能源企业提供。实施细则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政策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
湖北
湖北省关于做好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通知,湖北省峰谷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调整后为:尖峰时段:7月、8月 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高峰时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平时段:00:00-2:00、5:00-10:00、15:00-16:00(共8小时),低谷时段:2:00-5:00、10:00-15:00(共8小时)。本次分时电价机制调整后的各时段总时长不变,变化在白天增加一个长达5小时的低谷时段,而这个时段此前为高峰时段,对于工商业客户来说影响不小。湖北省工商业储能客户需要随之调整充放电策略。
政策来源:储能中国网
湖南
湖南省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提供调频服务的准入条件包括,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市场主体,调频容量不小于 20 兆瓦,持续时间不低于 1 小时。现阶段,市场主体参与湖南省调频辅助服务仅获得调频里程补偿,里程报价范围为0-10元/MW,结算价格最高限价15元/MW。现货市场运行后,调频市场采取调频容量+调频里程的补偿方式,调频容量补偿标准另行制定。交易规则的执行增加了湖南省独立储能商业收益的途径,促进储能产业发展。
政策来源: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网站
江苏
盐城市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到2025年盐城独立共享新型储能项目并网装机规模不低于1.61GW,到2027年不低于1.81GW。额定功率50MW及以上项目由省能源局评估纳规,额定功率50MW以下项目由市发改委评估纳规。独立共享新型储能项目有效全容量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采用锂电池技术的在不更换主要设备的前提下完全放电次数不应低于6000次,充放电深度不低于90%,不得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开展“海上风电+储能”“光伏+储能”建设;加快“新能源+储能+微电网”应用,努力构建以绿色电力供应为主的园区级新型电力系统。
政策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广东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海区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政策明确,给予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并列第10位)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运营补贴,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1元/千瓦时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办法的实施将助力南海新型储能产业集聚。
政策来源: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
江苏
溧阳市“制造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明确对业内知名企业来溧投资,经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储能项目,给予投资主体0.1元/千瓦时补助,补贴项目一年发电量,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千瓦时补助,补贴2年放电量,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办法的落实将加快鼓励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分布式储能项目。
政策来源:溧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广东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在本区范围内建设、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对在2023、2024年本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2元/千瓦时扶持。2025年投运按0.15元/千瓦时扶持,2026年投运按0.1元/千瓦时扶持。细则实施将促进本地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