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近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市场规则》中储能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 1.4 条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 2.2.4 条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应按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参与市场要求。
(一)储能包括独立新型储能和抽水蓄能。
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 5 兆瓦,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 小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对独立新型储能的充放电功率、持续充放电时间进行测试。抽水蓄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3.4.6 条 核电机组、地方公用电厂及并网自备电厂、新能源场站(含其配建储能)、新型经营主体可用容量按照负荷高峰时段平均市场化上网电力计算。负荷高峰时段暂取容量补偿电价尖峰时段。
(四)新型经营主体可用容量
1.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日可用容量=储能电站核定放电功率×K×H/24(K 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系数,H 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等效小时数)。
日可用系数 K=电站当日运行及备用状态下的小时数(计划检修、临故修时间不计入)/24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在运行日进行实际充放电的,其日可用等效小时数 H 为电站核定放电功率下的放电小时数。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核定充放电功率及充放电小时数由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进行测试认定。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东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营,维护山东电力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531-67800757,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cjgc@cnea.gov.cn。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