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继山东、甘肃、新疆、内蒙后,河北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也加速落地。
1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围绕两大方面:明确独立储能项目充电放电价格政策、建立独立储能储能容量电价激励机制。其中提到,适用范围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为100MW/4h以上,2024年1月1日前省级批复的项目可放宽至100MW/2h以上。
需注意的是,上述容量电价政策按照独立储能电站全容量并网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先建先得。2024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的,年度容量电价为100元/kW,之后并网的从90元/kW、80元/kW、70元/kW、60元/kW到50元/kW逐渐退坡。
目前,新型储能深陷盈利“困局”,归根结底在于储能成本传导和价值回报机制的缺失。新型储能是重要的灵活性调节资源,容量电价可以体现储能提供电网电力容量支撑的价值,促进价格到价值的回归。
目前,抽水蓄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均已实施,虽然国家尚未出台关于新型储能容量电价的顶层设计政策,但地方政府对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的探索日渐丰富。
目前,除河北外,山东、新疆、内蒙、甘肃均出台了针对储能的容量补偿/电价政策。
山东早在2022年明确了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进行容量补偿,独立储能电站获取容量补偿的主要渠道是用户缴纳的容量电费。
根据2023年11月9日山东省能源局等单位印发《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其中规定,新型储能根据月度可用容量获得容量电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月电力市场供需确定,示范项目补偿费用按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新疆于2023年6月提出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在国家出台统一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前,对新疆投运的独立储能先按放电量实施0.2元/kWh的容量补偿。根据2023年11月最新政策,新疆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kWh,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kWh。
内蒙于2023年11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提出在容量市场(电价)运行之前,按放电量给予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容量补偿,每度电的补偿标准上限为0.35元/kWh,补偿期为10年。不过,容量补偿与容量租赁不可兼得。
新疆和内蒙主要针对独立储能项目,且必须先用起来才能获得相应容量补偿。而甘肃主要是调峰容量市场交易,针对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成本和电网侧储能的投资建设成本,按调节能力(容量)进行竞价获取补偿的交易。
2023年1月,国家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的《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明确独立储能按其额定容量参与调峰容量市场交易,申报和补偿标准上限暂按300元/(MW·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有望先行对新型储能执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两部制上网电价机制。
2023年11月13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新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执行基于市场化模式的“电量电价+容量电价”两部制上网电价机制。截至目前,该措施的具体落实细则尚未发布。
随着储能行业对于容量电价的呼声愈发高涨,推进新型储能执行市场化的“两部制”上网电价机制或将成为2024年重点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