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同时废止。
《监管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15.16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51.9%;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3.05亿千瓦,占全国新增发电装机的八成以上。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近3万亿千瓦时,接近全社会用电量的三分之一。
2007年发布的25号文规定,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和发电量规模不断扩大,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由电网企业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形势。
和25号文相比,《监管办法》主要亮点之一就是结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内容。《监管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在此基础上,《监管办法》对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进行分工:电网企业应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监管办法》延续了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原则,并新增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优先调度的要求。
在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约束方面,《监管办法》的罚款机制新增电力交易机构的角色与职责,强调刚性执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监管办法》也提出,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