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法规要求,RCI将以微信图文形式推出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尽职调查Q&A系列,敬请关注。与此同时,期待与各相关方进行交流讨论。
*注: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有关法条中文翻译以及与法条有关的Q&A为RCI研究团队独立见解,仅供市场主体做合规参考,不代表欧盟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意见。
关于经济运营商(economic operators)
经济运营商是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当中出现频次最高的一个专有名词。根据该《法规》规定,承担合规义务的主体叫做“经济运营商”(economic operators)。
关于经济运营商的定义,欧盟在《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文本最开头的《2023年7月12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电池与废电池的第2023/1542(EU)号法规对第2008/98/EC号指令和第 2019/1020(EU)号法规的修订,并废除第 2006/66/EC号指令》第63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本条例而言,‘经济运营商’应理解为涵盖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履行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他负有与该法规相关义务的制造电池、提供电池、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
此外,《法规》在“第一章:总则-第3条‘定义’第22条”指出,“‘经济运营商’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或履行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应当承担与以下活动相关的义务,即电池制造、重新使用准备、再利用准备、再利用或制造,依照本法规要求将电池提供或投放市场(包括以线上方式)或将电池投入使用”。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在“第VII章:经济运营商履行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义务”集中提出了对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
该章节所列条款为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的基础法律框架,有关落实和执行尽职调查的相关二级授权法案将在2025年2月18日推出。
第VII章:
经济运营商履行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义务
第47条 本章范围
第48条 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第49条 经济运营商的管理体系
第50条 风险管理义务
第51条 针对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第三方验证
第52条 电池尽职调查政策信息披露
第53条 尽职调查计划的认可
第47条 本章范围
本章不适用于上一财年之前的财政年度净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的经济运营商,且不适用于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范围内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的经济运营商。
本章不适用于将经过再利用准备、回收利用准备、回收利用或再制造的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商(在进行此类操作之前,此类电池已投放市场或已投入使用)。
实施本章要求不影响欧盟法律法规对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矿物和金属的尽职调查义务的规定。
Q: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经济运营商是指谁?
A: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商,也就是在欧盟市场销售电池、使用电池的市场主体。
Q:什么样规模的经济运营商需履行电池尽职调查义务?
A:上上一财年(n-2年,n为当前财年)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的经济运营商。
Q: 上上一财年营业额的统计对象是谁?
A:以每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作为营业额统计对象,不适用母子公司合并报表的情况。
Q:哪些情况可豁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A:所销售或使用的电池原料来自二次料或回收料的经济运营商无需履行本《法规》所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
Q:是否存在本《法规》尽职调查要求之外的例外情况?
A:存在,其他欧盟法规所要求的涉及冲突和高风险地区矿产原料的尽职调查有关规定,有关经济运营商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义务,与本《法规》当中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彼此不冲突。
第48条 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1.自2025年8月18日起,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的经济运营商应履行本条第2款、第3款以及第49条、第50条和第52条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应为此制定并实施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2. 本条第1款中提到的经济运营商应允许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根据第51条对其电池尽职调查政策进行验证(“第三方验证”),并由指定机构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经济运营商依据第49条、第50条和第52条保留并实施电池尽职调查政策。指定机构应向接受审核的经济运营商提供审核报告。
3. 本条第1款所指的经济运营商应保存证明其履行第49条、第50条和第52条规定义务的文件,包括第51条所述验证报告和批准决定以及本条第2款所述审核报告,保存期限为相关电池尽职调查政策下所制造的最后一件电池产品投放市场后的10年内。
4. 在不损害经济运营商对其履行电池尽职调查政策所规定的责任情况下,本条第1款中提到的经济运营商可以为遵守第48、49、50和52条规定的要求,与其他行为人合作,包括经本《法规》认可的尽职调查计划 。
5. 到2025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应发布关于适用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尽职调查要求指南,该指南应涉及附件X第2点提到的风险,特别是与附件X第3点和第4点提到的国际文书相一致。
6. 为向经济运营商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提供信息和支持,成员国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并运营专门的网站、平台或门户网站。
7. 欧盟委员会可在现有欧盟行动基础上对第6款中提到的成员国支持措施进行补充,以支持在欧盟和欧盟之外的第三国开展尽职调查,并可制定新措施帮助经济运营商履行本《法规》规定的义务。
Q:经济运营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A:自2025年8月18日起。
Q: 经济运营商是否需制定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A:需要。
Q:尽职调查证明材料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A:应在符合《法规》适用范围的电池投放市场后10年内保留。
Q:尽职调查政策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审核?
A:需要,《法规》对经济运营商的尽职调查政策提出了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经济运营商委托第三方进行验证,二是由欧盟指定机构定期开展审核。
Q:《法规》是否指定了用于尽职调查审核的特定标准?
A:目前暂无,但欧盟将认可符合条件的尽职调查标准及其审核项目,经济运营商可通过参与经欧盟认可的尽职调查项目来取得本《法规》尽职调查合规。
Q:欧盟将在何时发布尽职调查要求指南?
A:将在2025年2月18日发布,指南即为经济运营商需遵守的尽职调查要求细则。
Q:欧盟是否会建立专门的电池尽职调查网站?
A:欧盟不会建立统一的网站,《法规》适用范围内的成员国可单独或联合建立尽职调查信息支持系统网站。
Q:符合《法规》规定的尽职调查的地理范围是否仅限于欧盟?
A:不止在欧盟,还包括欧盟以外的第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