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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
(conflict-affected and high-risk areas)
“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是企业开展矿产供应链尽职调查常见的一个高频词。这一概念出现在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第VII章“经济运营商履行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义务”中,同时也在《法规》其他章节多次出现。
关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定义,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在第I章“总则”第3条“定义”第45项明确指出,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是指第2017/821号(EU)法规第 2条 (f) 点定义的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
第2017/821号(EU)法规,英文全称为Regulation (EU) 2017/82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May 2017 laying down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obligations for Union importers of tin, tantalum and tungsten, their ores, and gold originating from conflict-affected and high-risk areas,中文翻译做“欧盟《冲突矿产法规》”,该法规于2017年6月7日生效,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涵盖的矿产范围是钨、锡、钽和黄金,根据4种矿产的英文首字母,简称为3TG。
欧盟《冲突矿产法规》第2条 (f) 点:Article 2 Definitions-(f)‘conflict-affected and high-risk areas’ means areas in a state of armed conflict or fragile post-conflict as well as areas witnessing weak or non-existent governance and security, such as failed states, and widespread and systematic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ing human rights abuses. 中译文:“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是指处于武装冲突状态或冲突后脆弱的地区,以及治理和安全薄弱或缺失的地区,如战败国,以及广泛和系统性违反国际法的地区,包括侵犯人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欧盟给出的定义,供各位参考。如需获取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欧盟《冲突矿产法规》文本,欢迎与我们联系。
第VII章:
经济运营商履行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义务
第47条 本章范围
第48条 电池尽职调查政策
第49条 经济运营商的管理体系
第50条 风险管理义务
第51条 针对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第三方验证
第52条 电池尽职调查政策信息披露
第53条 尽职调查计划的认可
第49条 经济运营商的管理体系
第 48 条第1款提及的每个经济运营商应:
(a) 采用并向供应商和公众明确传达企业电池尽职调查政策,该政策涉及附件X第1点中列出的原材料及附件X第2点中所列社会和环境相关风险类别;
(b) 在电池尽职调查政策中纳入与附件X第 4 点所列国际公认尽职调查文书一致的标准;
(c) 构建内部管理体系以支持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将责任分配至最高管理层以监督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将该系统记录至少保存10 年;
(d) 建立并运行供应链管控和透明度系统,包括产销监管链(chain of custody)或追溯系统(traceability system),以识别供应链上游参与方;
(e) 将电池尽职调查政策,包括风险管理措施,纳入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中;以及
(f) 建立申诉机制(grievance mechanism),包括早期预警风险提示系统和补救机制,或通过与其他经济运营商或组织签署合作协议提供服务,或借助外部专家或机构的力量,例如监察员;此类机制应以《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为基础。
实施本章要求不影响欧盟法律法规对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矿物和金属的尽职调查义务的规定。
本条第 1 款 (d) 点中提到的系统应至少得到包含如下信息的文件支持:
(a) 对原材料的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和类别;
(b) 向将含有相关原材料的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运营商提供电池原材料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c) 原材料的原产国以及从原材料提取到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运营商的直接供应商的市场交易信息;
(d) 投放市场的电池所含原材料的总量,以百分比或重量表示;
(e) 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有关第 50(3) 条所述供应商第三方审验报告(third-party verification reports);
(f) 如无法获取第 (e) 点中所述报告,且原材料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则需取得与《经合组织关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要求相一致的对上游经济运营商的建议提供补充信息,相关信息材料,包括原矿产地、矿产汇集、交易和加工地点以及支付的税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第 (e) 点中提到的第三方审验报告应由供应商按照第50条第3款向供应链下游经营者提供。
Q:经济运营商是否需制定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
A:需要,并且需要公开发布,明确向公众传递政策内容。
Q:尽职调查政策应覆盖哪些电池材料的供应链?
A:根据《法规》,应覆盖锂、钴、镍、天然石墨等四种新能矿,以及制造电池材料所须基于以上四种矿产的化合物。
Q: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应覆盖附件X所述的哪些环境和社会风险?
A:环境风险: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有害物质、噪音和振动、工厂安全、废弃物物和残渣;社会风险:职业健康与安全、童工、强迫劳动、歧视、工会自由、社区生活(包括土著人民生活)。
Q: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应纳入与(附件X中所列)哪些国际文书相一致的标准?
A:包括以下国际文书:《国际人权宪章》(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责管理指南》、 经合组织《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
Q:应如何构建供应链尽责管理体系?
A:企业首先需构建内部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为监督尽责管理政策实施情况,最高管理层应承担相关责任。尽责管理政策与程序文件等记录,需至少保存10 年。(以上仅为出现在本章的《法规》要求,在实际落实层面不止包括这些内容,企业在构建供应链尽责管理体系时,应参照有关指引和框架要求,系统开展体系搭建工作)
Q:是否需将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纳入与供应商的合同和协议?
A:需要。企业供应链尽责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措施均需纳入商业合同或合作协议当中。
Q:是否需建立供应链尽责管理申诉机制?
A:需要。电池供应链尽责管理体系需建立申诉机制,包括早期预警风险提示系统和补救机制,或通过与其他经济运营商或机构进行合作,或通委托外部专家或外部机构支持;申诉机制应根据《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
Q:除管理体系外,开展电池供应链尽职调查是否需进行供应链溯源?
A:需要。为保证供应链透明度,企业需建立并运行供应链管控和透明度系统,通过产销监管链或供应链追溯系统,识别供应链上游都有哪些供应商。
Q:开展电池供应链溯源需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A:至少应收集如下信息和文件:
(a) 对原材料的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和类别;
(b) 电池原材料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c) 包括矿产原产国在内的供应链全链路各环节市场交易信息;
(d) 投放市场的电池当中原材料含量,以百分比或重量表示;
(e) 由指定机构出具有关供应商的第三方审验报告;
(f) 如无法获得第三方审验报告,且原材料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则需根据《经合组织关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的规则要求,请上游供应商提供补充信息,包括原产地、矿产汇集、交易和加工地点以及支付的税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Q:谁应向下游经营者提供第三方审验报告?
A:供应商应向下游经营者提供第三方审验报告,有关第三方审验报告的要求,与《法规》第51条对经济运营商的要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