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近日,我们留意到两份文件,关于新能源配储的,内容有点意思,不妨来看看。
一份是7月2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提到,2025年以后首次并网的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
这是广东首次对新能源开发提出强制配储要求。
新能源配储已经是老生常谈,不足为奇。而且,正是由于新能源配储的催化,我国储能市场才实现全面爆发,储能产业迎来繁荣。
文件中,比较特别的一点是:允许跨地市配置。自发文起,新能源发电项目可跨地市配置储能。
图片来源:广东省能源局官网文件截图
另外一份是8月2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发布了类似的条款。
文件提到,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
文件还提出,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
图片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官方文件截图
以上两份文件,关于跨地市配置,我们可以理解为:新能源场站方与储能电站之间,不管离得多远,只要在一个省内,或者一个省级电网区域内,都可以进行容量租赁合作。
2023年以来,各地关于新能源配储的要求中,大多也是鼓励租赁独立储能电站容量。但是,是否需要靠近新能源场站,并没有明确提出。
此次明确地理范围,更大的意义,是对人们观念意识的突破。这一定程度上说明:新能源配储越来越灵活,储能与新能源正在进一步“解绑”,储能电站市场化运作的空间越来越大。
新能源配储起始于2017年。当年。青海省发改委印发《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要求列入规划年度开发的风电项目按照规模的10%配套建设储电装置。
这是首次见于官方文件的配储要求。随后,各地陆续发文,新能源配储愈演愈烈。
梳理一下,新能源配储也在不断完善:最开始是由新能源场站开发商自行投建储能电站,大多建在场站附近。新能源场站大多联合储能电站一起参与电力市场。
第二阶段是独立共享储能大规模发展,新能源场站可以租赁或购买共享储能电站的容量。独立共享储能大多被鼓励建在新能源富集地区。
独立共享储能能够以市场独立主体的身份参与电力市场,比如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或者是获得容量租赁收益。储能电站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
目前,独立储能电站已经成为主流开发模式。根据储能网数据库的统计,2024年上年,国内新型储能新增装机为31.24GWh,其中电网侧独立共享储能装机规模最大,达20.33GWh,占比65%。
我们也看到,各地都在鼓励将新能源配建储能,经过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比如,早在去年9月,山东发改委、山东能监办、山东省能源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如今,允许跨地市租赁储能容量,是不是可以看成新能源配储发展的新阶段?
因强制配储而兴起,但储能电站市场化主体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与新能源的关系,开始走向市场化,而不是强行关联。
这样有助于疏导储能电站成本,盘活电站资产,有利于整个产业高效、集约发展。
试想一下,未来,新能源配储,有没有可能扩展到跨省配置。欢迎各位大佬留言,分享自己的观点。也欢迎各位分享下过去新能源配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