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为了到2030年实现欧盟能源与气候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欧盟国家需制定10年综合国家能源和气候……
意大利新法规和税收
意大利储能
为了实现欧盟2030年能源与气候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欧盟国家需要制定涵盖2021年至2030年10年期的国家能源和气候综合计划。
意大利以此方式实施了“PNIEC” 【1】国家能源和气候综合计划,旨在确保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国民最终能源消费总量的40%,具体来说,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的65%。
PNIEC 预计,2030 年的储能情景将包括 8 GW 的水力抽水系统(其中大部分已经到位)、4GW 的分布式储能系统(即与住宅集成的小规模储能系统,主要是光伏电站 - 其中许多分布式储能系统也已经到位)和 11GW 的独立公用事业规模储能设施(需要开发)。
因此,意大利需要电池储能系统(BESS )。
意大利的 BESS 市场正在迅速增长,目前已达到 2.3 GW,但几乎全部由住宅规模的系统组成,与小型太阳能发电厂相关,平均容量不到 20 kWh。更具体地说,到 2023 年中期,意大利共有 311,189 个存储系统,总功率为 2,329 MW,最大容量为 3,946 MWh。
公法——电池储能系统建设的授权程序
意大利立法机构最近通过第 76/2020 号法令【2】和第 77/2021 号法令【3】,对 BESS 的监管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其纳入公用事业工程,以保证国家电力系统的安全。
第 7/2022 号法令(“保障国家电力系统安全的措施”)规定了 BESS 的实现需要获得环境和能源安全部、大区或授权省份颁发的授权(“Autorizzazione Unica”)或遵守第 28/2011 号立法法令第 6 条所述的简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列情况可适用 普通程序【4】:
位于已经被使用化石燃料且功率大于或等于 300 MW的热发电厂占据的区域内的电化学储能厂,以及位于非工业区的“独立”电站以及任何与网络的连接均通过单一授权获得授权;
根据现行立法,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结合运行的电化学储能系统被视为与上述系统相关的工程,并通过以下方式授权:
- 如果储能系统的功率大于 300 kW,则由地区或授权省份发布的普通程序,或者
- 对于已运行或已获授权但尚未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储能系统,则采用简化程序。
除此之外, 如果 电化学储能电站位于任何性质的工业工厂所在区域内,包括不再运行或正在退役的电站,或位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所在区域内,或位于热功率低于 300 MW的化石能源发电厂所在区域内, 或位于采石场或正在退役的液态和气态碳氢化合物生产和处理区内,则可适用简化程序, 这些电化学储能厂不涉及区域本身的扩展, 与现有情况相比不涉及总高度的增加,也不需要改变所采用的城市规划工具。如果不存在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适用普通程序。
简化程序规定【5】:
受该系统和相关工程影响的房产所有者或有权进入这些房产的人员必须在工程开始前至少 30 天以纸质或远程方式向主管市政当局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由合格项目经理签署的详细报告和适当的项目文件,证明该项目与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书和现行建筑法规兼容,并且不与已采用的城市规划文书相矛盾,并且符合安全和健康与卫生法规。能源网络管理员起草的连接技术文件附在声明中;
如果市政当局在30天内发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通知相关方并给出合理的理由,命令其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授权进行工程的证据是声明的副本,其中注明收到日期、为支持该项目而提交的文件清单、合格专业人员的证明以及必要的同意文件(如果有);
如果主管市政当局在 30 天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有意实施工程的一方必须将简化声明的副本送交工程所在地区的官方区域公报上公布。区域当局将在接下来的十天内进行公布。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工程必须在简化授权程序完成后三年内完工。但利益相关方必须向市政府通报工程完工日期;
工程完成后,设计师或合格技术人员将出具最终测试证书,该证书必须送交市政当局,证明工程与声明中提出的项目相符,并收到因工程所导致的地籍变更提交或声明工程未导致地籍分类发生变化。
各地区、自治省可将适用简化程序的门槛放宽至标称功率达 1 兆瓦的电厂。
建设功率低于 10 MW 门槛的电化学储能系统不需要获得任何授权,因为它被视为“自由活动”,除非存在特定的景观、安全或环境限制。
2024 年新消费税——意大利海关和垄断管理局发布第 17/2024 号通函
意大利海关与垄断局第17/2024号通函明确了BESS财政监管的许多方面。
具体而言,无论采用何种行政授权程序,从财政角度来看,根据第 504/1995 号立法法令(“TUA”)第 54 条第 1 款,连接到国家电网的 BESS 工厂构成“电气电站”,因此,根据上述第 7/2002 号立法法令第 1 条,需缴纳 TUA 第 63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所述的年度许可费。
通函规定,电池储能系统(BESS)电站运营商须根据《运输许可证法》第53条第7款的规定,向主管海关提交一份具体报告,并附上描述该系统主要元件的技术文件和相关图表。
具体来说,BESS 电气电站的特点是将高压(AT)或中压(MT)电与国家电网进行交换,并配有用于测量从电网提取或注入电网的电力的系统。
运营商必须提供这些测量系统的组件及其组合的校准测试证书。上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由海关和垄断机构授权的实验室之一颁发。为了进行现场检查,通常在电站边缘的测量系统上提供一个与电网互换的专用测试接线端子,以符合 CEI 13-71 标准的要求。
对于上述根据调度需要积累和供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功能,电池储能系统 (BESS) 电站的运营许可证可由主管海关办公室根据《电力使用法》第 53 条第 7 款颁发,并由其对包括与遵守财政要求有关的具体声明在内的支持文件进行监管。
出于财政目的对 BESS 电站进行分类
关于电站税务分类,需要区分:
BESS 的情况是与发电厂(由化石燃料或可再生能源驱动)结合运行的。
对于这些由发电和储能设备组成的电站,许可证包括两种技术情况,因此包括“发电”和“储能”,并且出于税收目的,可用功率由设备发电量和电站安装的储能设备发电量的总和给出。
BESS 仅作为储能、转换和分配设备运行,也就是说,它构成了所谓的“独立”电站。
在第二种情况下,系统辅助设备直接从电池中获取其电源所需的电能,就它们而言,可用功率是电站安装的电池的总功率。
由于 BESS 电站供应的能源旨在随后用于商业目的转售,因此 根据 TUA 第 63 条第 3 款 b) 项,许可费通常为 77.47 欧元。
根据《电力使用税法》第 52 条第 3 款 a 项的规定,使用电能为 BESS 系统的辅助系统供电(例如空调、照明、防火系统等)免征 消费税。
主管海关办公室可根据《运输合同法》第 55 条要求安装财务计量系统,以核实电站内的消费情况以及电站可能发现的任何需要适用不同税收待遇的消费情况。
最后,该通函规定,由可再生光伏电源供电且可用功率不超过 20 kW的发电厂提供的容量非常低的储能系统仍受《电力使用法》第 52 条第 2 款 a)项和 2020 年 1 月 31 日第 38562/RU 号议定书的管辖,无需修改。
因此,根据《电力使用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电力消费税:
使用功率不超过20 kW的可再生能源供电系统产生的能源;
飞机、船舶、机动车辆中使用的能源,前提是该能源是由飞机、船舶、机动车辆自身产生的,不包括蓄电池,以及由供应给国家武装部队和与其同化的机构的移动发电机产生的能源;
利用生物甲烷气体发电机产生的能量;
但是,由小型发电厂生产的能源,只要其可用功率不超过 1 kW,以及在由应急发电机组组成的电气电站生产,其总可用功率不超过 200 kW;
主要用于化学还原、电解和冶金过程的能源;
矿物学过程中使用的能量;
用于制造产品的能源,其最终成本按单位平均值计算占产量的50%以上。
脚注
【1】.《国家能源与气候综合规划》
【2】.参见第 62 条第 1 款。
【3】.参见第31条第1款a项。
【4】. 如需深入了解,请参阅众议院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第 47/2023 号研究报告。
【5】.第28/2011号立法法令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