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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上海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8月26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

  聚焦上海市周边东海大桥、临港、金山、奉贤等已建、在建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以“风光同场”的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开发建设百万千瓦级海上光伏项目集群。

  1、海上光伏发展目标

  2024年,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按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市电力公司保障并网消纳,鼓励按需配置储能。

  2025年,开展其余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和开发建设。配置不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与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网。

  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开发时序;

  项目参加市场化交易后,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2、场址要求

  1)统筹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衔接,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军事设施保护区、航路和锚地、未开发利用的潮间带海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2)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让各类禁止开发的敏感区域,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过原有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海上光伏用海应落实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3)严格控制项目用海面积,单位兆瓦用海面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开工前应做好军事影响、通航安全、环境影响、海域使用等相关专题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坚决杜绝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未批先建。

  3、与风电场集中统一送出

  光伏送出路由应做好与原有风电设施衔接,做到节约集约用海、集中统一送出。

  4、海上光伏布局、建设和运维需做好和原有海上风电设备设施衔接,不得对原有海上风电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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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储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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