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8月27日,甘肃省工信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的通知》,随通知,发布5个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管理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将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V3.1)》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V3.1)》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1)》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V3.1)》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营工作方案(V3.1)》
这一系文件对于电力现货市场的参与成员、交易组织方式、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结算价格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可参与市场。
文件要求,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侧经营主体应全部参与现货市场或零售市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具备条件后,应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电力现货市场分为日前现货市场与实时现货市场,其中在实时现货市场的规则描述中,提到了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中储能充放电申报规则、以及独立储能的充放电申报规则。
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可在日内指定时段自主申报储能放电自计划。时段划分与分时电价峰、平时段保持一致。
独立(共享)储能企业在实时市场运行中按需申报,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作为实时现货市场出清边界条件。
电力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的融合出清。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分别独立运行
对于电网侧储能参与现货市场的结算价格,文件指出:每个结算时段电网侧储能放电电量为正、充电电量为负,均以其所在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作为其该时段的结算价格,节点边际价格超过限价时按市场限价进行结算。
市场成员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购电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其中电力用户包含居民农业用户、现货用户、非现货的市场化用户三类。
电网企业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市场运营机构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中心。
现货市场
组成及组织方式
现货市场分为日前现货市场、实时现货市场。其中在实时电力市场的规则描述中,提到了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中储能充放电申报规则、以及独立储能的充放电申报规则。
日前现货市场
以15分钟为一时间段进行组织,全天分为96个时间段。
采用节点边际电价机制定价。日前现货市场通过“发用双侧分段报价、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形成运行日(D日)每15分钟不同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作为该时段各节点日前现货市场出清价格。
出清价格仅指电能量价格,不含输配、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当市场出清价格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时,按相应限值进行结算。
实时现货市场
以15分钟为间隔滚动出清未来15分钟至2小时的节点电价和机组出力曲线。
正常情况下,不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的出力上限为该场站的新能源超短期预测,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出力上限为其新能源超短期预测与配建储能放电自计划之和或新能源额定容量(两者取其小);新能源场站的出力下限为0。
原则上,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可在日内指定时段自主申报储能放电自计划。现阶段开放申报时段与省内分时电价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平时段保持一致。
水电企业、独立(共享)储能企业在实时市场运行中按需申报自调度计划曲线,电力调度机构对其申报的自调度计划曲线进行安全校核,校核通过后作为实时现货市场出清边界条件。
实时现货市场通过发电侧集中竞价,边际出清的方式,滚动出清形成运行日(D日)每个15分钟不同节点的实时节点边际电价,作为该时段各电价节点的实时现货市场出清价格。
与辅助服务市场衔接
调峰辅助服务与电力现货市场融合出清。通过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集中优化,实现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的融合出清。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分别独立运行。实时现货市场出清后,市场运营机构综合系统调频容量需求、机组调频里程报价和性能排序及机组实际可调容量,出清参与调频的机组。
调频市场中出清调用的中标机组/场站以实际出力曲线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结果进行偏差结算,相关收益、补偿按照辅助服务市场及现货市场相关规则执行。
日前现货市场省内预平衡的基础上,经营主体电网公司可参与日前省间现货交易、西北区域各类短期交易,相关市场交易出清结果形成日前联络线外送终计划曲线,作为省内日前现货市场正式出清和可靠性机组组合的优化边界。
市场结算
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双轨制资金及市场运营费用等。
结算定价
发电侧现货市场价格:每个结算时段发电侧经营主体以其所在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作为其该时段的结算价格,节点边际价格超过限价时按市场限价进行结算。
电网侧储能现货市场价格:每个结算时段电网侧储能放电电量为正、充电电量为负,均以其所在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作为其该时段的结算价格,节点边际价格超过限价时按市场限价进行结算。
用户侧现货市场价格:每个结算时段用户侧经营主体以统一结算点现货价格作为其该时段的结算价格。
日前现货市场每个结算时段的统一结算点现货价格,为各节点发电机组(场站)、电网侧储能出清电量与对应节点出清电价的加权平均值。
实时现货市场每个结算时段的统一结算点现货价格,为各节点发电机组(场站)实际上网电量、电网侧储能实际充放电量与对应节点实时出清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月度均价为基于发电侧实时市场出清价格和实际上网电量计算的月度均价。
月度峰平谷价格为峰平谷时段内发电侧实时市场出清价格和实际上网电量计算的加权平均值。
电力用户的基本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等按照电压等级和类别据实收取,上述费用均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以及甘肃省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储能按需调用补偿费按照“后充先放”的原则,调度机构记录储能按需调用期间分时充放电量(暂定充放电损耗为13%)和价格,若其现货市场电能量收益为负,则给予相应补偿至现货电能量收益为0。
储能集中调用补偿费用由参与省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用两侧市场化经营主体(含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结算电量等比例分摊,其中发电侧按上网电量比例分摊,用户侧按全部市场化用户(含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比例分摊。
通知原文如下:
甘肃省工信厅 甘肃能源监管办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4〕193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甘肃电力现货市场安全有序运转,省工信厅会同甘肃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广泛征求市场成员意见,充分发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专班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综合考虑省内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现状,对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一步完善修订,形成《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V3.1)(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则》包括《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营工作方案(V3.1)》,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二、市场运营机构(甘肃电力调度中心、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结合省内电力运行实际及供需情况,加强与经营主体(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沟通,持续做好规则解读宣贯工作,加强经营主体现货市场规则培训工作,帮助经营主体正确理解规则,掌握交易申报流程,积极参与市场。
三、市场运营机构要结合我省新能源高占比特性,统筹考虑甘肃电力市场建设,做好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等的有效衔接,稳定市场交易价格,加强市场调节能力建设,促进电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纳。
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做好现货市场分析监测,及时化解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现货市场稳定有序运行。
五、各经营主体应系统学习《规则》,做好风险研判,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主动维护良好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规则》正式实施后,原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市场参数、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工信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
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V3.1)
2.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V3.1)
3.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1)
4.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V3.1)
5.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营工作方案(V3.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能源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