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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分布式光伏“新政”透露了哪些趋势?

作者:葛志坚 万炜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时间:2023-09-23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分布式光伏发展迅猛,2022年全国新增并网容量5111.4万千瓦,累计并网容量达15762万千瓦。分布式项目快速发展对电网的冲击,也受到能源主管部门的关注。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部分试点省份电网企业营业区内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进行评估。在此背景下,近期多地出台了分布式光伏“新政”(或征求意见稿),其中很多政策动向值得业内关注。

  01、分布式光伏的界定及分类

  和2015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相比,各地对于分布式光伏的定义并无显著变化,但增加了容量、自发自用比例等细节要求。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下称《安徽通知》)强调了单点容量小于6兆瓦的要求。

  湖南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代拟稿)》(下称《湖南通知》)将项目分为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工商业户用分布式和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并要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单户总装机规模不超过20兆瓦,单点容量小于6兆瓦,年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70%。

  湖北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湖北征求意见稿》)要求,接入电压等级最高不超过35千伏。非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分布式光伏一直被光伏行业寄予厚望,“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有助于改善负荷中心地区的结构性缺电。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名为分布式,实际开发和运作更接近集中式电站的光伏项目。这些项目的过快发展,并没有改善网架结构,反而给整个电网平衡带来压力。分布式大省山东就在近几年春节期间对分布式光伏进行限电;湖北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14号)指出,十堰市(除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外)全境为消纳极为困难地区。从分布式光伏迅猛发展的态势和电网运行安全考虑,限制接入容量、规定自发自用比例预计将成为政策趋势。

  02、分布式光伏指标问题

  在有补贴时代,光伏项目指标是纳入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未获得指标的光伏项目无法获得可再生能源补贴。有补贴时代分布式光伏指标政策脉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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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无补贴”时代后,分布式光伏是否需要“指标”,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在中央层面并不明确。

  安徽规定单点容量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光伏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

  《湖北征求意见稿》要求非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这也意味着所谓的“地面分布式”都需要取得建设规模指标。

  此外,很多地区虽未明确提出分布式光伏指标限制,但结合电网承载力评估等要求,暂停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例如辽宁营口市等);有的要求电网企业滚动测算,进行“窗口”指导(例如《湖南通知》)。

  03、对商业模式的限制

  户用光伏领域商业模式复杂,包括“光伏贷”“租赁资产”“租赁屋顶”以及“销售+安装”等多种名义的商业模式。在“光伏贷”等模式中,发生了个别商家使用劣质组件导致项目现金流连融资成本都无法覆盖的情况,部分农户背上了巨额还贷压力。因此,在此轮分布式光伏新政中,很多地区对于户用光伏的商业模式都做出了一定限制:

  《安徽通知》要求:“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从此规定看,安徽认可的户用光伏项目只有自然人全款购模式,其余都要求由企业申请备案(资产产权归属企业,债务也由企业承担),避免出现让农户兜底债务的情况。

  《湖北征求意见稿》要求:“光伏贷或设备租赁”模式的项目以居民为投资方和备案人,电网企业应向备案人提示风险。《湖南通知》强调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应为“自筹资金”建设,但未提及是否可以融资。

  户用光伏领域商业模式可以概括为“赊销”和“租赁资产”两种。所谓“赊销”,即光伏组件厂商向农户销售光伏组件,给与农户一定账期加上由融资机构提供贷款(光伏组件厂商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回款),通过光伏发电收入逐月回收融资款。所谓“租赁资产”,即户用光伏项目公司将其资产租赁给农户,然后通过分享收益(发电收入)的方式回收投资。从前述各地规定看,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向商业模式领域出手,留给市场“野蛮生长”的空间有限。

  04、配置储能及灵活性要求

  从2022年开始,分布式项目要求强制配置储能已经不是个案。河北、山东、浙江等分布式光伏发展较快的地区已经开始推行强制配置储能。具体形式上,既可以自建,也可以采用共享租赁方式;配置容量上,大多参照集中式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15%—30%、时长2—4小时配置。

  湖南是推行储能政策较为激进的地区。2021年以来,湖南出台了多项政策,强制要求集中式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甚至存量项目也要按照同样标准配置。《湖南通知》)规定,除“乡村振兴、户用自然人”项目外,其他分布式光伏(含存量)按照不低于集中式光伏电站配储比例配置储能。

  安徽虽未强调配储要求,但要求“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已有分布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我国建筑屋顶资源丰富,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潜力巨大,分布式光伏仍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发展内容。但是,从各地发布的“新政”来看,对分布式光伏的政策态度将从早期的全面鼓励(包括鼓励“异化”的地面分布式光伏)急剧转向,主管部门更加倾向“手术刀”式的精细化监管,对容量、电压、自用比例、配储和是否占地等事项强力监管,甚至可能会对商业模式也做出一定限制。叠加“无补贴”、市场化交易的影响,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将会进入新的阶段。“新政”落地后影响几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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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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