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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工商业用户侧储能开发指南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新能源李歌 电改李歌 发布时间:2021-03-31 浏览:

一、广东大工商业销售电价政策:

1、峰谷电价政策首次实施:

【法规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2003]19号

【颁布时间】 2003-04-01

【效力属性】 36096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更有效利用我省的电力资源,缓解电力部门在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提高电力系统的负荷率,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的大工业用户中实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  

1、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对我省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按当月的抄见用电量,统一实行峰谷电价。  

2、考虑到部分行业用电的特殊性,对自来水、煤气、公交(含地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用电,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3、对于峰段自发电、谷段用网电的企业,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要求,我省的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高峰、平段、低谷各8小时。具体时段安排为:

高峰:7:00--12:00;19:00--22:00

平段:12:00--19:00;22:00--23:00

低谷:23:00--次日7:00

三、峰谷电价的确定

 1、以我局公布的各地大工业电度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含城市套设附加费)为平段电价,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50%,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的50%。

 2、对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峰谷电价只对电度电价的部分实行,基本电价和城市建设附加费保持不变,不实行峰谷电价。

 3、各地峰谷电价的价目表,我局将另行下达。

四、峰谷电量的计量和计算

1、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由供电部门统一安装的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时段的用电量。

2、对实行峰谷电价的高压供电低压计量专变用户,其变压器损耗也应按分时电能表各时段的抄见电量比例,分别拆分计入各时段电量,按峰谷电价计费。需要由用户负担线损的,也参照此原则确定。

3、对于分子母表、且母表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其不实行峰谷电价的计费子表也应安装分时计费的电能表,各时段母表的电量减去不实行峰谷电价的子表的相应电量,则为母表按峰谷电价计费的电量。如该子表尚未安装分时计费的电能表,则将子表的电量分别按母表各时段抄见电量的比例,分相应各时段冲减母表电量,即为母表按峰谷电价计费的电量。

五、峰谷电费的计算

1、电度电费的计算

  高峰电度电费=高峰时段的用电量×高峰电价   

  平段电度电费=平段时段的用电量×平段电价   

  低谷电度电费=低谷时段的用电量×低谷电价

2、用户总电费的计算

  总电费=(高峰电度电费+平段电度电费+低谷电度电费+基本电费)×(1±功率因数奖惩率)+城市建设附加费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实行峰谷电价后,对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按用户实用的总有功电量和总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对用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办法,仍按原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原有峰谷电价规定的执行范围及比价等与本通知不同的,从2003年4月1日开始,统一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对原已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由当地物价局按我局公布的电价和原有规定计算对该用户的峰谷电价。

八、深圳市物价局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当地的峰谷电价政策。

九、各地物价、电力部门应做好峰谷电价执行前的宣传工作,以便大工业用户根据峰谷时段的设置及时调整生产时间。

十、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2、峰谷电价政策首次调整实施:

【法规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2005]41号

【颁布时间】 2005-04-01

【效力属性】 326623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贸局:

我省自实行峰谷电价以来,对缓解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削峰填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引导用电户调整用电负荷,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决定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调整峰谷电价比价及扩大实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实施原则

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峰谷电价实施范围

我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不含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地铁用电)均实行峰谷电价。

三、峰谷电价时段划分

第一组:佛山、江门、珠海、肇庆、东莞、茂名、梅州、河源、汕尾、揭阳市

高峰时段:9:00-12:00;19:00-22:00

平 时 段:8 :00-9:00;12: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第二组:广州、中山、惠州、韶关、湛江、汕头、清远、阳江、潮州、云浮市

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

平 时 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四、峰谷电价的确定

平段电价:国家规定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扣减价内代征政府性基金(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后的水平;

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8%;

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一)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时段的用电量。

(二)对高供低计和电能表不在产权分界处的用户,损耗电量按用户峰平谷时段用电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

(三)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制电价用户以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四)基本电价以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

(五)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需安装分时计量装置,从2005年3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以“换装一户实施一户”的方式对此部分用户实行峰谷电价。

五、执行时间

大工业用电户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上述峰谷电价(按抄见电量);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户从2005年4月1日起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后下一个计费周期开始的用电量,按上述峰谷电价计费。

六、建立峰谷电价损益调节机制。由省物价局对我省峰谷电价的执行情况每年审核一次,并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七、深圳市的峰谷分时电价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895号)的规定执行。

八、请各地物价局、经贸局、供电分公司做好峰谷电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峰谷电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九、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及经贸委反映。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3、峰谷电价政策首次调整后一直延续到目前:

广州、中山、惠州等地区

佛山、东莞、珠海等地区

深圳地区

4、政策解读:

我们发现,除了深圳地区外,广东其他各地峰谷时段划分跟负荷峰谷并不匹配。通过追究历史发现,2003年峰谷电价出台之初,峰谷电价时段跟负荷峰谷时段是匹配的。估计执行1年多后,大部分企业无法根据电价调整用电,如果白班都是高电价时段,那么企业电价负担不轻,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05年进行了调整,采取分批错峰,一直沿用到现在。

二、储能基础知识:

电池放电深度:放电越深,损耗衰减越快;

电池放电电流:1C  、2C、 4C、对应1小时 2小时 4小时;

循环次数 :一般是指放电深度90%,衰减容量到80%的次数。

度电成本:

DOD 90%  容量80%  循环次数 5000次:

DOD 90%  容量80%  循环次数 3000次:

目前主流的电池度电成本0.2-0.3元。

三、财务模型基础知识:

两次充放电的储能收益(佛山10KV大工业电价为例):

第一次谷段充电成本:900/0.93*0.3329=322.16元;

第一次峰段放电收益:900*0.93*1.0349=866.21元;

第二次平段充电成本:900/0.93*0.6381=617.52元;

第二次峰段放电收益:900*0.93*1.0349=866.21元。

首日收益为:866.21*2-322.16-617.52=792.74元

末日收益为:792.74*97.25%=770.95元

平均日收益为:(792.74+770.95)/2=781.85元

首年总收益为:781.85*330=25.8万元

项目周期内年均收益约为23.4万元;

查以上投资回报率表可以得知:IRR=4%左右。

只要需求响应补贴,每年能再增加4万收益,项目投资回报即可到达8%。按照项目周期8年内,年均有效容量750KWH,补贴4元,每年响应30天,每天2小时,则年收益为750*4*2*30=18万元。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则每年可以分享为

用户12万左右,约占25%;

投资方30万左右,约占75%。

四、潜在合作用户筛选:

1、用户变压器容量大于1500KVA,

2、用户高峰时段用电负荷不低于700KW;

3、用户配电房100米范围内有40平米左右空地;

4、储能容量配置要求1MW/2MWH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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