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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PS储能应用分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数字储能网 发布时间:2014-09-20 浏览: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

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全称为“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英文译名为Energy Storage Applications Branch of 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 (缩写为CIAPS-ESA),简称“储能应用分会”。储能应用分会是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协会章程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而设立的专业分会,在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分会工作任务: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团结、依靠广大关心储能专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优秀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开展行业内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工作,推动储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相关工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要求

第三条 储能应用分会组织召开国内、国际学术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第五条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帮助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受委托对行业内的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业主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第七条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八条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工作,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宣传和推荐名优产品,协助上级作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展行业统计和市场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接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和科技成果评审;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发行储能年鉴、行业分析报告、书刊等;

第十三条  组织分会会员单位参加总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展览会和学术交流会。

第十四条 协助总会发展会员单位,做好储能应用分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储能网(www.escn.com.cn)作为储能应用分会唯一指定信息发布平台,为分会会员提供专业化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承担上级有关部门和总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七条 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等组成。首届理事会人选由储能应用分会筹备组和有关单位提名推荐、经过充分协商、报总会秘书处审核,参照总会章程有关规定,理事当选须由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选举同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选举同意。

第十八条 储能应用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总会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储能应用分会秘书长提名,由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储能应用分会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是本专业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并热心协会工作,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队伍,原则上应是在职的专家。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熟悉本专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条 储能应用分会理事长单位应是专业学科牵头、归口或技术力量较强并热心协会工作的单位,并给予分会秘书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同时,储能应用分会秘书处要努力通过各种活动提高服务能力,增加分会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任期四年。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会应按期换届,换届事宜需先报总会秘书处同意,换届工作由储能应用分会主持,本届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会可对下届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会人选进行推荐。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会的换届改选应按总会要求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对于热心协会工作、国内有名望的专家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储能应用分会报总部同意可聘为专委会顾问或专委会名誉委员。

第二十三条 凡愿意参加储能应用分会有关活动,遵守总会章程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总会会员,按规定批准后,由总会核发会员单位证书。成为总会会员后即可参加分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储能应用分会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提交本年度业务活动总结和次年活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储能应用分会应本着民主办会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人数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中形成的相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按“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1、总会的拨款,按规定以正式发票形式在总会报销;

2、理事长单位拨款;

3、国内外单位、企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4、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5、承接科技项目和政府研究课题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7、储能应用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分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由总会统一收取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储能应用分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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