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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应用分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数字储能网 发布时间:2014-09-20 浏览:0次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专家委员会

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工作制度建设,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行为,促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会中文名称: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英文译名为Energy Storage Applications Branch of 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缩写为CIAPS-ESA),简称“储能应用分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在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的领导下,由储能技术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促进储能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储能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储能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推动储能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进我国储能科技进步与创新;

2、开展调查研究与技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制定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3、关心储能应用的发展趋势,特别关注前沿领域、各学科交叉和综合性领域的动向;

4对储能应用的产业标准、产业发展规划、优先领域和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提出意见

5、密切联系广大科技人员,听取各种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向储能应用分会秘书处反映;

6、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并勇于提出新概念、新思想和富于创见性的看法。

7、承担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四名,人选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秘书处提出、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总会秘书处颁发聘书。

2、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3、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续聘任;

4、委员人选须经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向其单位发函确认委员资格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会议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召开主任委员工作会议、全委会、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2、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会议相关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3、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委员条件:

1、热爱储能事业,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协调、组织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重要建树和突出贡献;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院士级别年龄可放宽),身体健康。

第八条 委员的解聘和辞聘:

1、委员在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即为解聘;

2、委员聘期内因故未能履行职责,由储能应用协会秘书处提出解聘报告,经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解聘,收缴聘任证书;

3、委员本人要求辞聘,同意辞聘并退回聘书;

4、委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委员资格,收缴聘任证书。

第九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员会的信息服务;

2、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参与决策咨询等活动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4、有退出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委员会制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3、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4、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一条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注意作好有关保密工作;

2、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出专家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意见负责;

3、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4、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严禁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

第十五条 委员在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

储能应用分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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