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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接电力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发布时间:2014-09-30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开始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这本来是符合电力改革市场取向,作为打破电网企业垄断经营,实现开放电力市场的突破口,理应有效推进并像其他许多国家那样取得好的效果。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探讨,除有几个试点是事实上的发电企业单方面让利于用户外,鲜有成效。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固有体制的制约和试点对象范围的局限,本应该在一个大的用户群体上开展的工作而只选择了少数个体,因而远远谈不上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直接交易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去年,新一轮简政放权和深化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之后,各地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将“大用户直购电”作为实施“稳增长”的捷径,纷纷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批复大用户直购电输电价格,然后按各省级政府认定的用户和发电企业,以双边交易或集中撮合的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加上国家批复的输电价格再加上政府基金和输电损耗,作为最终的到户价格向大用户直接供电。仔细分析各省的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市场化不充分,并非真正意义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几乎所有开展直接交易的省份,都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发用电双方设立了准入门槛,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非常有限,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二是由于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仍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上网电价)全都低于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用户到户电价都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统一销售电价(目录电价),直接交易成为对部分用电企业的优惠待遇。上述做法,已使国家推行“大用户直购电”的初衷走入了误区。

正本清源 还原直接交易的市场本性

要从上述误区中走出来,首先应明确“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本质概念,取得正确认识后再实施。

我们知道,电力市场的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售电者、购电者)、市场客体(交易对象,如电能、输电权、辅助服务等)、市场载体、市场价格、市场规则等。下面结合目前各地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情况,就市场主体、市场价格等谈谈想法,也提一些建议。

1.关于市场主体的确定。前面所述目前多是由政府设定门槛,并非是由市场决定售电者和用户,造成直接交易用户成为用电特殊主体。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该用市场的手段,同时考虑与现行用电政策衔接,建议现阶段以省为单位先将所有的大工业类电价用户(或110千伏及以上专变用户)以及独立配售电企业作为直供电对象。关于售电者,考虑暂维持现行电价政策对特殊类别用户的利益保护(居民、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等,以下称为“政策性用户”),对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发电企业(以下称为“政策性电厂”)以外的,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发电企业都作为售电者参与直接交易。这样对购电者来说同类型用户都在同一市场平等竞争,杜绝特殊用户,同时也避免了部分用户直接交易,大部分用户执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双轨制”模式。对售电者来说,由于大工业类用户所消耗电量占了全社会用电量的六成以上,这部分电量通过市场竞争分配,杜绝了现行由政府部门人为分配年度发电计划的不合理现象。另外其他非直接交易用户所需电量,扣除“政策性电厂”所发电量外,可考虑按发电容量等因素公平分配给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从而破解了现行电量计划分配中,对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机组是否扣除直接交易机组容量以及如何扣除容量的难题。

2.关于市场价格。按照上述思路确定市场主体后,必将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上网电价由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燃料成本等因素通过市场投标竞争产生,交易价格必然随行就市,逐步趋于合理,市场定价机制得以体现。

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市场,从长远看辅助服务价格可由交易机构招标产生,通过市场实现配置。现阶段由于输电价格是由电网公司平均销价减去平均购价形成,暂可不另收取辅助服务价格。

3.电价中交叉补贴的处理。现行电价交叉补贴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为保护某些电力用户(政策性用户)用电价格优惠而提高其他类别用户电价的一种措施,具体反映在工商业用户补贴居民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部分工业(如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形成事实上的电价交叉补贴,其实是扭曲了电力产品的价值规律。我们提出对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全面实施直接交易,必将冲击现行电价体制中的交叉补贴,在国家实施销售电价改革之前,考虑到与现行电价政策的衔接,我们建议:分别按照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现行上网电价水平和用电价格水平测算出交叉补贴价差水平,参照征收政府基金的做法,对直接交易用户收取交叉补贴价差,用于补贴政策性用户,从而不影响现行电价政策下的各方利益。

4.关于市场载体。电网企业作为电网运行维护的角色定位使其成为市场载体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市场,其职能是保障输送通道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交易合约的执行,并按规定收取输电费以及代收相关政府基金,不再是买电卖电的市场主体。

积极推进 深化和完善相关机制

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建立并不断完善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市场,让电力资源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和自由交换来实现优化配置,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已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现阶段,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工作,积极推进,只要下定决心,定能取得突破。

1.大工业用户全部参与直接交易市场,不失为当前输配分开的有效实践。前面谈到,大工业用户所消耗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60%以上,对这部分用户通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在现有电网体制下一般是由地市级供电公司来实现的,这种事实上不通过县(区)供电公司直达用户的供电方式,可以认为只有发电、输电、用户三个环节,从体制上来说,避开了配电环节。在现阶段电价体系尚未科学合理地厘清输电价格与配电价格,供电体制尚未实现输配分开的前提下,对大用户的这种供电在方式上形成了事实上的输配分开,也为电力改革输配分开打开了一扇窗户。

2.建立完善交易平台。要实施对所有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关键是必须组建市场运营机构,搭建交易平台。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建议尽快建立独立的交易机构,以中立的身份负责电力市场运作,包括交易组织与交易计划制定、计量与结算、市场信息发布与管理等。

3.出台市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由政府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市场原则研究出台。电力市场应在法律法规保障下运行,市场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规则范围内本着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实现交易。交易规则应涉及交易方式、交易合同、纠纷处理、市场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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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大用户 直接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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