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如果说中国能从新科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梯诺尔身上学到什么,那么答案或许是电力体制改革。这位新科诺奖得主以及另一位学者Joskow早在2006年就曾发表文章称,在售电侧市场,完全竞争的体制有可能比垄断体制更加无效率。此外,当竞争不完全时,即便引入了独立售电公司,其也会钉住传统垄断售电公司的定价机制,最终使电价无法下降。
近日,根据新的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已透露出的信息,方案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配电和售电领域,其中,发电计划、电价、配电侧和售电侧等环节都有望放开。
梯诺尔的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开放配售电侧是否有实际意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梯诺尔提到的垄断并不完全等同于我国的行政垄断,价格指的也并不是我国的政府定价。但是这些理论并非没有借鉴意义,当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走上市场竞争的道路时,如何对待行业垄断也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梯诺尔:放开售电侧,电价也不一定会下降
梯诺尔因对市场力量和监管,以及垄断的分析而独揽大奖,而他在电力改革以及垄断研究方面是大师级人物。梯诺尔在2006年与Joskow的文章论证了两个问题:一、售电侧市场,完全竞争的体制有可能比垄断体制更加无效率;二、当竞争不完全时,即便引入了独立售电公司,其也会钉住传统垄断售电公司的定价机制,最终使电价无法下降。在这篇重要的理论著作中,两位经济学家指出,当没有智能电表、供求双方只能通过传统电表知道每个月的用电总量而无法获知自己在峰谷时段的具体用电状况时,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将会把售电电价导引向单一价格,但垄断的市场结构能把售电价格导引向阶梯电价,而后者比前者更有效率。因此他们认为,市场竞争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个市场的效率。而当用户安装了智能电表,让零售商掌握每个用户实时的用电信息,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阻碍了消费者对电价做出反应的话,市场竞争则比垄断更能够导引向有效率的价格机制。
除此以外,售电侧的竞争化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例如,当供电出现短缺,电网管理者需要决定优先供电次序和断电策略时,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的供电商有强烈的经济动机虚报用电量。
至于引入独立的供电商能增强市场竞争性这一假设,在梯诺尔和Joskow看来也并不一定成立。根据Joskow和Tirole的理论推导,如果引入独立供电商后,市场真能实现完全竞争化,那么电价机制会趋向于单一电价而非阶梯电价;相反,在一个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管制下的传统供电公司制定的阶梯电价,就会影响独立供电公司的电价机制——使其更倾向于采用阶梯电价。
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价格机制并未改变。而被引入用于增加竞争的独立供电商虽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单一电价,但很快就改变为阶梯电价,并且其阶梯电价与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电价类似。这暗示了引入独立供电商可能并没有让市场竞争性得到提升。
因此,总体而言,根据目前的数据和分析,并未找到售电侧改革引入了竞争、降低了电价和提高了效率的证据。相反,这些证据指向的是售电侧的价格更高、更可能存在合谋垄断的问题。
而我国最新的电改方案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配电和售电领域,其中,发电计划、电价、配电侧和售电侧等环节都有望放开。
配电侧放开,新增的配电网,要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看来,政府以及市场都寄希望于这场改革能够在售电侧强化竞争机制,形成市场化的售电新机制。
“并不是说我们的电改就会完全没有意义。因为梯诺尔提出的垄断指的是市场垄断,并非我国这种政府文件一手促成的行政垄断。而他指的价格是垄断企业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而使消费者被迫接受的高电价。我国的电价是政府制定的,虽然垄断企业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政府定价的机制一直以来没有被打破,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所以说,我们并没有走到梯诺尔电改理论适用的那一步。如果有一天电力市场放开了,个别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由于资源配置不合理,政府规制不到位产生了寡头行业垄断,消费者被迫接受了高电价,那么这个时候梯诺尔的理论是很适用了。”能源经济学家林伯强告诉记者。
美国德州售电侧改革:“竞争促效率”无有力证据支撑
就在中国出台“五号文件”,电力体制改革正式启动的2002年,大洋彼岸的美国德克萨斯州也启动了和我国目前电改新方案几乎一致的电改路线:大量的客户转向了独立售电公司。然而,12年的实践中,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售电侧的改革降低了零售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的电价。独立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后,也没有看到售电市场的竞争性得到了增强。从德州市场设计和改革历程中我们能得到什么经验和教训?引进独立供电商就能增加市场竞争、降低供电价格和提高效率吗?
德州电力改革的基石是德州7号法案。该法案于1999年由当时的州长、后来的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生效。
德州是美国唯一的从消费侧改革开始进行电改的州。其他实施了电改的州,其电力市场改革都是从发电输电侧开始,即以厂网分离为出发点,只有德州是先从配售分离开始的。
就市场结构和售电公司体制而言,7号法案规定了不同的售电主体的认定、资质管理和价格管制办法;也规定了趸售市场交易中,售电公司如何支付服务费用、输电费用并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根据7号法案规定,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发电设备,而原来属于垂直垄断的传统供电公司仍然被允许在市场中存在。但对这两种公司的电价管制政策不一样,亦即存在价格双轨制度。就电力市场的主体而言,除了原来传统的售电公司和独立售电公司之外,七号法案还允许“合作社”式市场主体的存在,亦即超过两个用电户可以联合起来直接到趸售市场上购电。对合作社而言,好处是降低了流通环节的成本,风险是其需要面对趸售市场上的价格波动风险。原有的市属的或者集体所有制的公用事业公司都被定义为合作社。
在规范了市场结构和定义了各个主体后,七号法案对价格的形成和管制机制也做了规定。德州的零售价格并不是实时价格,消费者并不直接面对趸售市场价格波动。法案规定,独立售电公司最多能有两次调价机会,而对传统售电公司的调价规定则更为严格,这就是价格管制的双轨制。传统公用事业公司所属的供电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价格被钉在了2002年1月1日改革执行时所设定的水平。除非传统售电公司能够证明这个价格下,其已经损失了40%的用户或者说天然气价格导致成本上升,否则不允许调价。但独立用电公司则被允许每年调价两次,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调整的依据也是天然气的价格。对合作社而言,由于其直接面对趸售市场,必须自行承受趸售市场的价格波动。在上述三种市场主体外,七号法案还允许代理商(boxer)的存在。这类企业整合多家售电公司或合作社,整体到趸售市场中议价和竞拍。通过整体性的议价和调节模式,降低进价、吸引合作并通过吃入价差获利。
德州售电侧价格管制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根据天然气价格决定售电价格上涨与否及相应涨幅。根据此规定,当天然气价格改变时,售电公司就可以向能源管理局申请调整电价。
然而在改革实施10年后的2013年,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的两位学者Puller和West用Difference-in-Difference的分析方法,较为严谨地初步比较了德克萨斯州电改前后,改革地区和非改革地区不同体制供电公司的利润和电价策略。初步的分析结果显示,人们“引进竞争,降低因垄断而过高的供电公司利润,更有效地制定售电价格”的希望没有实现。被人们寄予厚望的“竞争促效率”并无有力证据支撑。
改革前,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与非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有变化趋势相同的利润曲线;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利润不仅仍然比非改革地区垄断企业高,而且利润差距逐渐拉大。而改革地区为加强竞争引进独立售电公司并没有改变售电公司利润高企的现象。事实上,大部分独立售电公司的利润曲线紧贴改革地区的传统售电公司。亦即,改革地区的市场中,并未出现人们所期望的“竞争降低供电商利润”的现象;相反的,引入独立售电公司带来的可能是独立售电公司以钉住传统售电公司电价形式的“合谋垄断”。
同时,Puller和West认为,严重影响市场效率、提供投机机会的制度设计漏洞,就是依据天然气价格调价的管制制度安排。从2002年到2010年的8年时间内,天然气价格不断上涨,企业以此为由涨价7次,无1次降价。但与此同时,它们在趸售市场中则更多从煤电、核电等廉价供电的供给方购买电力,通过这一策略享有很高利润。这极大地刺激了污染严重但是比较便宜的机组发电能力投资。
教训:在设置好前提的条件下进行市场竞争
有分析人士总结了德州售电侧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教训:
第一,在售电侧市场,引入独立售电公司并不一定增加售电市场的竞争性;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也不一定比垄断的市场结构更有效而带来更低的售电价格。
第二,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为了照顾各方利益,必须有一系列的平滑过渡设计。然而,这些设计大多给市场合谋、投机等策略性行为带来了空间,对市场稳定造成风险,降低了市场的效率,抬高了电价,并带来较为显著的负面政治后果。
第三,就德州的实践而言,售电侧改革没有有效地降低电价。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天然气的价格上涨和价格管制机制钉住天然气价格的设计不合理;二是可能存在的独立售电公司和传统售电公司的合谋;三是由于没有智能电表等原因所造成的竞争市场比垄断市场效率更低。
当谈到德州电力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助理、电力市场专家张粒子告诉记者:“当然,德州电力体制改革没有起到效果,这证明了梯诺尔市场竞争替代不了政府规制的观点。实际上我个人认为梯诺尔的理论对于中国电改最大的意义就是明确在什么前提下政府规制效率高,什么前提下市场竞争效率高。我们现在的误区就是不讲前提地讨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在电力行业,如果市场结构合理、政府监管有效当然是市场竞争更有效率。所以无论是配售分开,还是输配分开,关键是前提是什么,如果仅仅是把配售分开或是输配分开,其他环节不变,那么真的就如德州一样未必有效。”
张粒子认为,目前我国推行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恰恰缺少的就是所谓市场的“前提”。“比如现在大部分发电份额都集中在个别发电公司手里,市场份额非常集中,这样的话如果售电侧搞竞争,那么肯定价格是很高的。购电侧也一样,如果没有大量有议价能力的购电方,那么市场竞争的效率也是很低的。在这样的情况,再加上政府的监管不一定到位,那么无论是拆分输配,还是拆分配售,相信都是起不到良好的作用。相信这就是梯诺尔理论带来的借鉴意义。”
原标题:梯诺尔与中国电改:完全竞争比垄断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