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乐电天威的资金链难题,正为其两家股东天威保变和乐山电力(600644,股吧)带来越来越多的困扰。
在因无力偿债被进出口银行诉讼后,两家提供担保的股东方更是被一并写入诉状。据了解,在乐电天威向多家机构的贷款中,两股东均签订了相应担保合同。乐电天威相继出现的逾期也将一封封催收函送到了两家公司手上。而因为在承担担保责任过程中资金代付方面的纠纷,这两家股东也可能对簿公堂。
进出口银行贷款逾期
乐山电力11月4日晚间公告披露的信息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被受理。受累于此,乐山电力部分银行账户已被采取保全措施。
本次涉诉案件的第一被告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电天威”),第二被告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威保变”),第三被告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乐山电力”)。
据了解,本次涉诉债务纠纷的借款主体乐电天威,由乐山电力与天威保变于2007年12月共同出资成立,其中乐山电力持股51%,天威保变持股 49%。
2008年9月,乐电天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贷款11.66亿元,乐电天威亦与银行方面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而乐电天威的股东方乐山电力与天威保变也按持股比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在乐电天威获取该笔贷款后,本应在2014年9月30日归还本金9942万元。进出口银行方面9月22日便开始催收还款,但借款人乐电天威与担保方天威保变及乐山电力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而上述事项在天威保变此前发布的公告中也可见一斑,公司曾称收到进出口银行法律事务部发来的《告知函》,乐电天威该笔贷款项下本金余额为3.9052亿元。乐电天威尚欠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2014年9月21日应付利息640.613347万元、2014年9月30日应付本金9942万元。
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进出口银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予以提前收回,并要求乐电天威立即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一纸诉状递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而案件目前也已被法院受理。
原告银行方面的主要诉求有四,一是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乐电天威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复利合计39741.76万元;二是判令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乐电天威为借款抵押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判令第二被告天威保变、第三被告乐山电力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另据了解,受累于此,作为担保人的乐山电力在中信银行的部分账户也被采取了保全措施。
担保带来的难题
事实上,受累于投资公司乐电天威的资金链难题,两家公司的困扰还不止于此。
拿天威保变来说,据了解,天威保变通过兵装财务公司向乐电天威提供的委托贷款也已逾期。2012年9月26日和9月27日,天威保变委托兵装财务公司向乐电天威提供了两笔金额总计为1.34亿元的委托贷款,于2013年9月26日和9月27日各展期一年。
而不久前,兵装财务公司也向天威保变发去《关于委托贷款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通知》,称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已到期,乐电天威应偿还本金、利息、手续费共计1.45亿元,但乐电天威未履行还款义务,是为逾期。
除此之外,天威保变另一笔为乐电天威提供担保的融资也出现了麻烦。2012年3月26日,乐电天威与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2亿元,期限60个月,与前述进出口银行贷款的情形类似,天威保变也按持股比例49%承担了保证责任。
而不久前,天威保变也收到了外贸租赁发去的《保证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称承租人乐电天威第十期租金1191.96万元已于2014年9月20日到期。截止2014年9月30日,乐电天威尚欠外贸租赁公司已到期租金1191.96万元及相应延迟利息5.96万元,要求天威保变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租金及延迟利息。
一切的背后都隐现出乐电天威目前阶段面临的难题,特别是酝酿已久的技改进展不及预期,相关计划实际在2011年9月就已提上重要日程,2012年11月,乐电天威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氢化炉改造项目的议案》,同意分步实施冷氢化技改。据了解,截止2014年9月末,乐电天威已累计投入技改资金1.04亿元。
而据乐山电力方面公告披露的情况,乐电天威多晶硅冷氢化技改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此技改项目完成及复产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而乐电天威停产技改后,无资金来源,乐山电力方面坦言,乐电天威可能面临被金融机构等债权人起诉,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乐电天威债务危机进一步加剧,存在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连续两年为亏损。
而因为乐电天威的资金链危机,两家股东方,也因为其融资提供的担保责任而产生矛盾,乐山电力以天威保变未完全按担保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将其诉至公堂。
乐山电力在公告中称,在乐电天威公司向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乐山分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贷款中,双方与金融债权人均签订了相应担保合同,并明确按持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
乐山电力同时透露,由于乐电天威公司停产技改,无经营收入来源,应由乐山电力与天威保变共同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但是,天威保变多次未履行义务,先后向乐山电力出具《承诺函》,一方面认可担保比例;另一方面却请乐山电力先行支付银行贷款资金。
目前,乐山电力认为已代天威保变支付银行贷款资金,而天威保变违反担保及承诺义务,占用了其大量的现金流,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为此提起诉讼,希望判令天威保变返还资金 4871.58 万元(暂定金额)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