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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20框架下进行全球能源资源市场治理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如何保持大宗能源资源市场稳定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G20、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很多合作机制的形成告诉世人,当国际社会遇到共同问题时,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共同的规则,也就是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来解决。

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主要是国际金融体系和全球自由贸易体系。金融危机后,在G20合作机制下,国际社会着手全球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创新、资本流动的监管。全球自由贸易体制改革在WTO机制下有多哈回合谈判。能源资源安全体系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主要局限在行业国际组织、区域合作组织中讨论,没有一个全球性的合作机制。为了稳定能源资源市场,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能源资源供应国和消费国在内的集体安全体系。

在G20框架下对大宗能源资源市场进行全球治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治理逐步从发达国家主导的G7、G8,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G20转变。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在G20框架下一些新的管理世界经济的规则出现,约束力不断增强,代表性、广泛性正在增加,国际社会普遍接受G20成为今后开展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平台。目前,G20的GDP总量约占世界的85%,人口约40亿,G20国家覆盖了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也包括了主要的能源资源供应国和消费国,具备承担能源资源市场全球治理的基本条件。

在2011年2月举行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已经将大宗商品问题列入公报,并设立了分析资金流动对价格影响的工作小组。同时,G20下还设置了化石燃料补贴、化石燃料价格波动、清洁能源和能效三个工作组。在2011年11月举行的G20领导人戛纳峰会上,中国领导人强调,应当推动形成更加合理透明的大宗商品定价和调控机制,实现和保持大宗商品价格合理稳定。这一观点得到了与会国家和国际舆论的赞赏。这次峰会的公报也指出,G20国家认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改进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建言,并认为应当赋予市场监管机构有效的干预权力,尤其是应当拥有和利用正式的头寸管理能力。虽然G20所谈的大宗商品只涉及能源和粮食,但这些举动表明,G20愿意成为稳定大宗商品价格的平台。

在G20框架下开展大宗能源资源市场全球治理,符合各国的普遍利益,也能够为各方所接受。在这个体系框架下,主要能源供应国、消费国、中转国坐在一起,共同讨论能源政策、市场建设、定价机制、运输通道安全等重大问题,形成有约束力的机制和共同行动计划,从而建立起一种集体安全体制。无论资源丰富国还是资源贫乏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对全新的国际能源资源局面,都有可能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的建立。

治理机制的设想

目前,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正向纵深推进,稳定能源资源市场符合各方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应当抓住这一机遇,推动建立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并将其正式纳入G20峰会讨论的范围,与国际金融体系和自由贸易体系一起,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履行全球经济治理的责任,防止出现新的全球性经济危机。

在G20框架下,构建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建立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能源资源预警、调节、监督的多边协调机制,使全球能源资源市场更加安全、稳定、可持续。

——安全。包括供给安全,及时、充足、经济地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能源资源;利用安全,在开发、生产、转换、仓储、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稳定。包括价格稳定,减少暴涨暴跌引发风险;供需稳定,保持生产与消费供需平衡;政策稳定,有效协调各国政策及相关标准,减少不确定性风险。

——可持续。包括能源资源的合理开采、高效利用,全产业链相关参与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建立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其一,自由竞争原则。健康的国际能源资源市场应当是一个消除垄断、充分竞争的市场。应当通过全球治理,减少政府对能源资源供给和消费的直接干预,打破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双重垄断,增加全球范围内的竞争程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其二,广泛代表原则。全球能源资源市场治理的参与方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资源供应国和消费国政府,以及企业、国际组织、研究机构等各个层面。

其三,互利共赢原则。秉承公平交易、合理配置的理念,避免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的“零和游戏”,妥善解决贸易投资的纠纷争端,共同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

其四,可操作性原则。G20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各相关参与方应当恪守承诺,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规则可实施和可操作。

初步考虑,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能源资源供应市场中,建立全球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能源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减少或取消对能源资源市场的行政干预或垄断。建立全球能源资源交易数据库,协调各国通报能源资源的生产、消费数据,要求有关机构公布交易头寸、保证金数额等重要指标。加强对需求预测,引导合理消费,保障市场的稳定供应。

建立价格协调机制。制定市场竞争规则,建立价格平抑机制。进一步放开价格管制,打破个别国家和企业对某些能源资源的价格垄断。建立能源资源期货市场和全球储备体系,当价格波动严重异常时,通过增加保证金头寸、动用储备等措施,缓解价格波动。建立各国能源资源的补贴、生产、贸易、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防止各国单独制定政策产生的外部性。

建立金融监督机制。将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与能源资源市场体系改革联系起来,建立全球能源资源衍生品市场的金融监督机制,加强对资本流动和金融创新的监督,防止重要能源资源过度金融化和杠杆化,减少金融或矿业寡头对商品市场的大肆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

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建立全球能源资源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针对能源资源运输供应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开展联合演练。各相关国家要及时通报安全信息,例如威胁海、陆运输通道安全的犯罪活动,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供应中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大范围环境损害等。

建立合理消费机制。引导国际能源资源消费趋向清洁化、低碳化,在国际社会建立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推行绿色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节约环保型社会组织体系。

建立自由开放的贸易投资机制。改善能源资源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进一步放开价格管制和管道限制,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建立区域和全球能源资源统一市场。

将全球大宗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纳入G20框架,需要分步骤实施,分阶段推进。我国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有所作为,可在国际场合,按照双边与多边相结合的原则,就建立能源资源市场治理机制与G20国家积极磋商,在适当的多边场合,向国际社会正式提出建立这一机制的建议,并积极推动其付诸实施。

(其它作者:王军、曾少军、张焕波、刘向东、马志扬等)

【范必,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从事宏观经济、能源、环保等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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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能源 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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