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欧盟政治组织
开始正文之前,先介绍下欧盟的政治组织机构。
1. 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相当于总统,国家元首。又称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最高决策机构,组织成员如下:
◆ 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 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代表
◆ 欧盟委员会秘书长
◆ 欧盟成员国外长
◆ 欧盟理事会秘书长
◆ 欧洲议会议长
◆ 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所选其他官员
1974年,在法国前总统德斯坦的提议下,欧洲理事会宣布成立,当时被称为欧洲经济体首脑会议。
欧洲理事会每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两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有权在本国召开欧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欧洲理事会设轮值主席国,《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理事会增设常设主席一职,任期两年半,可连任一届。2014年12月1日,唐纳德·图斯克(Donald Tusk)正式就任欧洲理事会主席。。
欧洲理事会决定欧盟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外交方面的决策。
每隔5年,新的欧盟委员会主席也由欧洲理事会任命。
每次理事会举行之后,轮值主席国公布会议的决定,向欧盟委员会以提议的方式提出,然后由欧洲议会表决。只有在欧洲议会表决通过之后,这些决定才会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
2.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相当于政府,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实际运行的核心机构。负责监督欧盟条约的执行,是欧盟对外发言和谈判的代表。
欧盟委员会总部位于布鲁塞尔。
委员会由来自成员国每国一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任期5年。委员会主席由欧洲理事会提名,需经欧洲议会表决通过。
3.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又称“欧盟部长会议”,是各国政府部门的定期会议,代表各国政府。相当于美国的参议员或英国的上议院。
理事会总部位于布鲁塞尔。
理事会有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长,实行轮换制,由各成员国轮流出任,每六个月轮换一次。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外交部长出任主席。理事会秘书长由欧盟各成员国联合推举任命,它同样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他和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成“三驾马车”。
欧盟理事会主要任务是协调欧洲共同体各个国家间事务,制定欧盟法律和法规。在预算方面,它和欧洲议会共同拥有决策权。理事会的另一主要权利在货币方面,它负责引导货币交易率方面的政策。
4.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美国的众议员或英国的下议院,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的权力。
总部设在法国城市斯特拉斯堡。
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直选机构。目前有785个议席,根据人口比例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总务官6人,组成议长执行局(Bueau of Presidents),负责领导议会及其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
5.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根据欧盟法律为欧洲联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审上诉,以及特殊案件的一审。作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负有解释欧盟法律和确保其在各欧盟会员国间能被平等适用的任务。
总部设在卢森堡。
欧盟法院审查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会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审查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于他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
欧洲法院由各成员国协商一致任命的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每3年轮换一半。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
6. 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负责欧盟欧元区的金融及货币政策。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是为了适应欧元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产物。
总部位于德国法兰克福。
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所有成员和参加欧元区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实行简单多数。当表决时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可投出决定的一票,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10次。
执行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其他四个成员组成。
7. 其它组织:除了以上六大组织之外,还有欧盟统计局、欧盟审计院、欧洲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组织
之所以详细介绍欧盟的政治组织,是因为欧盟毕竟不是单一国家。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通过的能源指令必须在各个成员国内部进行法律转换,转换为成员国内部法律才能实施。
在欧盟这么一个特殊的跨国组织进行改革的话,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例如,受到成员国方面的各种阻力,电力一体化历程并不顺利,经常碰到成员国保护本国能源企业等情况。
由于能源/电力作为商品,有其特殊性,很多改革政策很难简单定义其成败得失,经常出现反复的情况。大家可以回头看看本公众号之前发表的一篇文章:《容量市场5-英国及其他容量市场》,里面提到了欧洲法院驳回了欧盟委员会对英国容量市场支持的决定。
一、电力市场改革(一体化)历程
欧盟在大力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竞争政策的同时,强力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三个电力改革法案[1],推动成员国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并同步推进电力行业一体化建设,促进成员国之间能源市场的开放融合,力争在2014年之前建成内部统一能源市场。2014年2月4日,欧盟4家电力交易所与13家输电系统运营商首次实现日前市场联合交易,范围覆盖中西欧区域、英国、北欧、波罗的海以及瑞典和波兰等15个国家,该区域用电量占欧洲整体电力需求的75%。
1、第一能源方案,1999~2003年
欧盟1996年电力市场指令(Directive 96/92/EC)的颁布,标志着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开端。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两年之内按照指令要求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可以采取不同的业务模式,允许电力公司纵向一体化发展,但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必须实行财务分离。其它方面包括公平开放电网,自由进入发电环节的机制,以及终端消费者在欧盟范围内自由选择电力供应者等措施。在对终端用户的开放上,欧盟要求1999年所有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大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电力供应者,并鼓励各成员国由大到小逐步开放大用户。实际上,成员国不仅根据用电量的大小予以开放大用户,有的国家还将接入某一电压等级以上的用户确定为大用户予以开放,使其具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者的权利。
2、第二能源方案,2003~2009年
欧盟2003年电力市场指令(Directive 2003/54/EC),该指令以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为核心目标,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自由化,提出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包括:
1)建立透明的输配电价机制,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确定;
2)要求各成员国在2007年7月之前完成全部输电、配电系统运营机构的分拆和独立,成立独立的子公司对发电商和用户实行无歧视的开放;
3)要求各成员国在对非家庭用户开放市场的基础上,2007年7月1日起所有用户(包括家庭零售用户)都有权自由选择电力供应者。
大部分欧盟成员国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电力市场向所有用户(包括家庭零售用户)开放竞争,所有用户都有权自由选择电力供应者,从而使欧盟成员国电力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3、第三能源方案
2011年3月3日,欧盟新一轮电力改革法案(Drective 2009/72/EC)正式生效。新的能源法案包括三项核心内容:
1)进一步保障电网独立运营,促进跨国联网,保证欧盟内部电力企业及外部企业更公平的竞争,促进欧盟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2)建立更加有力、更加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3)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2011年,欧盟能源一体化进程迈出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欧盟公布了2050年能源路线图,确定欧盟能源战略的总目标为:到2050年在现有基础上降低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至少80%。2011年2月,欧盟通过决议,确定将在2014年前以立法和加强合作等手段,建立一体化能源市场。
为了确立欧盟内部不同的市场范围和规则,决议就能源输送网络的运营提出了三种选择: 所有权拆分,经营权拆分和管理权拆分。这是欧洲统一能源市场建设最具可行性的方案,欧盟将以此为蓝本,打造一个统一、高效能源市场。
欧盟能源管理组织包括:
1)欧洲议会工业、研究与能源委员会;
2)欧洲能源监管合作署ACER;
3)欧洲能源监管机构理事会CEER;
4)欧洲电网企业联合会ENTSO-E。
欧洲的电力市场主要由以下7大市场构成:
1)欧洲电力交易所EPEX;
2)意大利电力交易所GME;
3)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 Pool;
4)西班牙葡萄牙电力交易所OMIE;
5)捷克共和国交易所OTE;
6)罗马尼亚天然气和电力市场运营商OPCOM;
7)波兰电力交易所TGE。
欧洲统一电力市场时序
1)双边合约的跨境市场,购买物理输电权;
2)日前市场耦合,联合出清;
3)日内市场:先到先得、撮合交易;
4)平衡市场:本国ISO组织,建立协调平衡区域。
二、欧洲电力概况(ENTSO-E)概况[2]
欧洲互联电网(ENTSO-E,以下简称欧洲电网)包括欧洲大陆、北欧、波罗的海、英国、爱尔兰五个同步电网区域,此外还有冰岛和塞浦路斯两个独立系统。
ENTSO-E的成员包括来自欧洲34个国家的41个输电网运营商。34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捷克、克罗地亚、丹麦、法国、马其顿、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黑山、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英国、爱尔兰。
2014年,土耳其电网实现与欧洲电网的互联。
1986年,阿尔巴尼亚电网与欧洲电网同步联网。目前阿尔巴尼亚电网非欧洲电网组成部分,原因为其系统运营机构不能完全遵守欧洲电网运行手册的相关规程,目前正在从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引入新的SCADA/EMS系统、进行组织机构调整等方面开展工作,且已取得一定成效。
2013年底,欧洲电网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总长度约30.75万km,电网总装机容量约10.07亿kW,发电量3.35万亿kW˙h,用电量约为3.31万亿kWh,服务人口约5.04亿。各成员国间交换电量约为3873亿kWh,达到用电量的12%。
预计未来10年,欧洲电网将新增装机2.5亿kW,总装机达到12.14亿kW。其中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约2.2亿kW,退役核电2500万kW,德国和英国将分别退役1600万kW和700万kW。为满足环保要求,部分燃煤装机也将关闭,英国将退役900万kW煤电。未来10年,电力交换量将进一步增加。意大利、英国、波兰和波罗的海国家依旧是主要的电力进口国,法国和北欧是主要的电力出口国。德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电力进出口电量较大。
2017年,欧洲发电量3.9万亿kWh(同期中国为6.5万亿),各国如下图,德、法、英、土、意、西占据前六位,最多的德国6542亿kWh[3]。
2017年发电量结构划分如下图,对比2016年[4]:
2017年,风光已经达到14.9%,比上年增加2%。
三、新挑战
1、可再生能源消纳
欧盟的20-20-20目标: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
各国可再生能源比例分解目标为[5]:
可再生能源达到20%,要求各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要占到35%以上,下面为近年来欧洲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情况[4]:
2017年,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30%。
间歇性可再生能源的大量并网会给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带来影响,比如:
由于风光等发电与负荷中心并不一致,会带来线路阻塞的情况,而这在以前的欧洲并不突出。
电量交易由长期交易转向短期甚至实时交易,从2008年到2012年,德国长期交易量减少50%。
受到可再生能源发电低边际成本(尤其在补贴机制下)的影响,化石能源发电(包括CCGT机组)的利用小时数会下降,导致收益下降,对未来投资产生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国家尝试容量市场,比如英、法、波兰等。
受到运行可靠性的要求,带固定补贴的可再生能源也会被频繁限电。
对带补贴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市场化,参与竞争,比如德国的溢价机制。
为适应波动性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大规模接入,欧盟一体化电力市场机制修改需要万分慎重[5]。
2、向需求侧开放市场
第三能源法案要求,2020年,成员国向80%的家庭用户安装智能电表。实现以下目的:
实时电价;
终端消费者联合起来参与批发市场,通过供/售电商;
有利于供需平衡;
需求响应服务来降低用户电费。
实现以上目的,需要创新、有效的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
[1]. 国家电网,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历程
[2]. 汉水狂客,欧洲互联电网ENTSO-E)概况
[3]. BP能源报告2017
[4]. ERR能研微讯,欧洲2017年电力全解析
[5]. 菲雷顿.P.萧山西,全球电力市场演进 新模式、新挑战、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