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经过各利益相关方的多番博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4版)终于完成法律修订程序,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由于此次修订幅度很大,在发展思路和原则上有比较大的调整,因此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也被称为《可再生能源法》2.0版,是目前世界上最精细的可再生能源法案。
调整之一:对各类可再生能源严格限定年度新增规模
2012版《可再生能源法》仅对光伏发电确定了年度新增规模,即每年新增250万~350万千瓦,如果超过这一范围则加速下调上网电价,超过越多,下调幅度越大。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将年度新增规模限定范围从光伏扩展至风电、沼气发电。光伏发电的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240万~260万千瓦,较此前显著缩小;首次对陆上风电明确年度新增规模(也是240万~260万千瓦);海上风电目标大幅下调,2020年和2030年将分别达到650万千瓦和1500万千瓦;沼气发电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10万千瓦。
调整之二: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面引入市场机制
可再生能源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硬性规定的固定上网价格将仅适用于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设备,而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直接出售电能时只能获得弹性市场价格。二是引入招标机制,通过招标确定补贴额度。最晚自2017年起,将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额度,从2015年起将在试点阶段针对地面光伏电站采用新的招标模式,先积累这一新招标模式的使用经验。未来还将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便将新的招标模式应用扩展到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
调整之三:成本分摊既要保护本国工业竞争力又要体现公平
德国电力用户通过支付随电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方式承担能源转型成本。对于工业企业,国家从保护本国工业竞争力角度出发,对这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减免优惠,但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将减免优惠的范围限定为电费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极高的用电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必须是处于严酷国际竞争中,要保证他们的竞争力及工作岗位不受到威胁。对于自发自用用户,以前的规定是自用电量无需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今后大型自发自用项目原则上也必须缴纳全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但对于小型发电设备而言将保持不变,仍然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