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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最可能协商解决清洁能源反补贴问题

作者: 来源:中国储能网|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启动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的301调查引起了华盛顿贸易律师界重视。

  本周,华盛顿多家国际律师行向客户发出临时法务摘要,解读该案。相比中国国内的强烈反应,美国贸易律师界对此案的反应显得较为平静。

  “启动301调查对中美清洁能源贸易几乎没有直接负面影响。”美国Squire Sanders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布纳(David Spooner)告诉记者,他两年前曾是美国商务部主管进出口的助理部长。

  美国贸易调查办公室的声明则显示,自10月15日调查启动后,该办公室将公开征集对案件的意见,征集意见期截止到11月15日,其间公众还可以要求对此案举行听证。

  “301调查”需符合WTO原则

  美国法律界的平静反应与301条款的实际地位分不开。

  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协会将一纸申诉书递至美国贸易代表处,要求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发起301条款调查。

  301调查是由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而得名。该条款规定,美国政府如果发现外国政府有违反贸易协定的行为,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查,并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解决问题,最后美国总统有权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性措施,以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表面上看,这一条款涵盖面极广泛。”司布纳告诉记者,“但由于301条款与后来的WTO规则冲突,美国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不成文地规定,任何301调查所导致的措施必须与现行国际贸易法吻合。”

  这一不成文规定保留了“301条款”的“协商”功能,却限制了其“征税”功能。301条款实际成为,美国工会敦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某项产业政策,与其它国家政府在WTO框架下磋商的工具。

  正因为此,在本轮起诉中,美国钢铁工人协会并未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清洁能源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仅要求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磋商,废除起诉书中认定的所谓“不合法”补贴政策。

  美国钢铁工人协会起诉的理由是:中国为支持本国清洁能源部门而采取的补贴措施是非市场性的补贴,这些措施将有违世贸组织(WTO)相关规定,人为降低了中国清洁能源产品的成本,从而对美国相关行业产生冲击,并造成工人失业。

  在常见的“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起诉中,原告方通常会进而提出由美国政府对相关中国输美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但选择使用“301条款”的美国钢铁工人协会没有提出征收惩罚性税款要求。

  在长达5800页的诉状中,“救济请求事项”部分仅占6行。

  调查离产生实际影响尚远

  正如中国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所言,美国钢铁工人协会所告不实,美国政府接受起诉本身存在贸易保护之嫌。

  但客观而言,美国政府要通过此调查干预中国清洁能源政策还为时尚早,因为案件的审理还有多个环节。

  首先启动调查并不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处支持工会的起诉。自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启动调查以后,该办公室将有90天的调查时间以决定原告对中国政府各项补贴的指认是否成立。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启动301调查的决定,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未来将通过WTO机制与中国磋商(清洁能源补贴)。”美国Mayor Brown律师事务所Tim Keeler说。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只有认定原告列举补贴全部或部分存在,才有可能以美国政府名义将中国政府告上WTO,并要求中国取消相关补贴。

  一旦进入WTO程序,中美政府将获得60天的磋商时间。如果双边磋商失败,WTO将成立纠纷解决小组,斡旋两国政府达成妥协。这个过程通常会持续1年到1年半的时间。

  司布纳认为,现在还不清楚美国政府是否会就此案将中国政府告上WTO,但即便中国政府成为被告,他判断两国将通过协商解决分歧。

  如果WTO磋商失败,并且WTO做出对中国不利的判决,中国政府还可以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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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中美 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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