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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立法先行者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石化报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美国能源立法高度重视石油安全,石油利益一直是其地缘政治战略的核心。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全球战略布局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石油展开的,其奉行的能源政策曾以保存本国能源和廉价使用外国能源为宗旨。但在控制石油的同时,美国也率先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全球最先认识到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国家之一。然而,21世纪后,美国油气产量大幅增加,开始与其他油气资源国争夺市场,能源政策及相关法案也随之发生了相应变化。总体上,美国能源立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世纪70年代:控制油价阶段

为了应对1973年以来的两次石油危机和保障能源安全,美国进行了石油价格控制和石油监管,先后出台了《1970年经济稳定法》《1975年能源政策和节能法》《1976年能源节约和生产法》《国家节能政策法案》《公用电力公司管理政策法案》。其中《1970年经济稳定法》授权总统对石油和石油产品进行分配。

1975年,美国开始制定《1975年能源政策和节能法》,联邦政府据此实现了对经济的干预,通过提高油价刺激石油生产并最终解除了价格控制、提高了战略石油储备和石油燃油效率。为了实现立法制订的计划,美国总统还成立了联邦能源办公室,即后来的能源部。在这一阶段,美国政府为了应对国内油价的上涨,根据《紧急石油分配法》制定了石油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多重限价。

此外,在限价同时,美国还出台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法律,包括《1974年太阳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1974年地热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1978年太阳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

20世纪80年代:总统集权化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总统卡特采取集权化的能源政策,逐步升级能源监管政策,试图由能源部集中管理能源,并加强能源立法,先后通过《国家能源政策法》《1980年石油暴利法》《1980年能源安全法》《1980年可再生能源法》《1980年太阳能和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

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制定了经济激励政策。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重创了美国经济和电力工业。1978年11月,美国国会制定《公共事业管理法》,1991年11月、1992年10月、1999年3月对其进行修改。

虽然立法初衷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新技术应用,但事实上,《公共事业管理法》却为美国电力市场打开了竞争的大门。《公共事业管理法》适用于非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鼓励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电力,并给予可再生能源相应的技术支持政策。

《1978年能源税收法》也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加速折旧方案,如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潮汐能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等。

美国20世纪80年代出台了大量可再生能源专门法,如《1980年太阳能和能源节约法》《1980年风能促进法》《1980年生物能源和酒精燃料法》《1980年地热能法》《1980年合成燃料公司法》。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以应对能源危机。也可以看出,1970年~1980年是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黄金时期。

除了联邦立法,美国各州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关立法。如《公用事业管理法》颁布后,加利福尼亚州发布了配套的相关条款,并制定标准的购电合同;得克萨斯州的《自然资源法》也有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规定。与此同时,美国部分州还鼓励企业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些州为风能系统提供投资税减免政策,有些州对销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免征或减少征税。

尽管如此,由于卡特总统采取的集权化、政府主导的能源政策与竞争和私有市场不协调,最终并未成功,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措施大部分都被终止了。这也说明,节能和提效的推动激励固然重要,但最终离不开市场化运作。

1987年~2008年:节能与提升能效

这一阶段可再生能源仍受重视。为了提效节能,美国将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战略的重要目标和措施,1987年制定了国家设备能源保护法,出台了《国家家用电器节能法案》。此外,1990年出台了《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要求发电企业必须配有可再生电力,可以自由进行可再生能源市场贸易,购买或以最有效的方式生产可再生能源。

1992年10月出台的《能源政策法》旨在提高能源利用率,并提出了综合能源计划,确立了比较全面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对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采取不同的优惠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生产抵税、生产补助、开放电网等。

1998年4月出台的《综合国家能源战略》要求电力系统燃煤发电效率由当时的35%提高到2010年的60%以上,燃气发电效率由50%上升到70%;到2010年,主要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的能源消费总量减少25%。

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环境优选采购指南》,鼓励行政机关采购环保节能的优选产品和服务,引导公众对节能产品的消费。

1999年7月,美国出台《综合电力竞争条例》,旨在实现发展更具竞争性的电力工业的目标。2003年,美国通过修正1986年的国内税收法案,制定了《2003年能源税收激励法案》,规定了能源税收激励,特别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税收扣除政策的范围和可替代机动车辆及其燃料。

虽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但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仍未有实质性进展;进入21世纪后,面对国际社会的压力,特别是《京都议定书》施加的国际义务,美国开始重新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005年,美国出台《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这是美国近40年来涵盖范围最广的能源法案。在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方面,除了鼓励本土的能源生产,还从立法层面提出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能源新法案的重点是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并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使用节能和清洁能源产品。该法案提出,未来10年内,联邦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企业等采取清洁能源和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将给予相关企业补助;为新型核电站提供免税优惠和贷款担保,并拨款开发清洁煤炭技术,发展风能。

2007年,美国出台《国家能源独立和安全法》, 旨在降低化石能源消费量,促使美国能源更独立、更安全,增加清洁能源产量,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产品、建筑物、车辆的能效,研究部署温室气体的捕集和存储,并改善联邦政府的节能行为。该法案规定的4个关键内容是:企业平均油耗、可再生燃料标准、能效设备标准、撤销对油气资源的税收激励政策。

 2008年至今:能源独立与低碳

奥巴马政府积极发展新能源产业,力图打造成为本国乃至世界经济增长新引擎的新能源超级产业。奥巴马上任后一直强调将气候变化作为任内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缓解能源紧张局面,奥巴马政府改变了布什时期的能源政策,把能源改革放在优先位置,并将气候变暖视为全球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

2009年,美国出台刺激经济的《2009年恢复与再投资法》,目标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未来10年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同年,美国还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又是一部里程碑式的综合性能源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除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通过减税等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

特朗普政府更重视化石能源,任期内制定了一系列能源管理措施,包括放宽环保法规、推动油气开发和限制国际能源合作与交流等,显著提升了美国能源产量,为实现能源独立目标打下基础。特朗普大幅削减环境法规,减少对传统能源行业的束缚;放宽对化石能源的开采管制,鼓励页岩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油气开采的积极性;放宽钻探限制、简化审批流程,鼓励企业在阿拉斯加、大西洋沿岸和佛罗里达等地区进行油气开采;鼓励页岩油气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以满足国内外增长的能源需求。

通过政策倾斜和技术创新,美国短短几年实现了页岩油气产量的显著增长。特朗普上述政策极大释放了美国化石能源行业的活力,使得美国在全球油气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上升,成为全球最大石油生产国和第二大天然气生产国,基本实现了“能源独立”的战略目标。

特朗普虽然代表美国退出了《巴黎协定》,给人留下不重视新能源的印象,但实际上他也清楚认识到新能源在未来能源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动化石能源开发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清洁能源的发展。特朗普并没有完全削减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反而在某些领域进行了适度增加,如在太阳能和风能技术的研发方面给予了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此外,特朗普还推行了税收抵免及现金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家庭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系统。

拜登政府2022年签署了《通货膨胀削减法案》,拨款3690亿美元用于能源安全和气候投资,旨在到2030年将碳排放量减少40%。2024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2024能源许可改革法案》,通过减少联邦环境审查程序和限定法院质询等加快清洁能源、管道和输电项目的审批,推动能源行业发展。刚赢得总统大选的特朗普则主张开发油气等传统能源,并准备废除《通货膨胀削减法案》,推动美国成为全球能源成本最低的国家。

虽然不少学者认为,美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但客观来看,该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仍比多数国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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